律师文集

练昌沛律师
练昌沛律师
广东-中山
合伙人律师

被保险人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可否拒赔意外保险金?

保险2024-06-17|人阅读

问题提出

多数意外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以下责任免除条款:“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那么,如果被保险人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导致伤残或死亡,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依据前述条款拒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或意外死亡赔偿金?

责任免除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由于绝大多数保险合同的订立是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就责任免除条款对投保人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否则,责任免除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因此,如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当然不能据此拒赔。

在前述责任免除条款产生效力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付保险金?

观点一、无证驾驶行为与保险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保险公司应付支付保险金

实践中,只要存在被保险人无证驾驶机动车的事实,无论无证驾驶是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或原因之一,保险公司均主张免责,这是保险公司作有利于己方的解释。笔者认为,前述责任免除条款用词是“导致”,根据文义解释,应作这样的解释,即被保险人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且该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方面过错,也就是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

退一步说,即使前述责任免除条款可以得出两种以上的解释,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也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因此,虽然被保险人无证驾驶机动车,但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拒赔的主张不能成立。

《保险法》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案例一:(2021)鄂96民再9号意外保险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并未直接规定“被保险人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保险人免责”,而是规定为因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果关系明确。不是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直接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而是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规定了因果关系。公安交通警察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伍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即伍某某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不是导致其身故的原因,某保险公司不应因该免责条款免责。

案例二:(2021)闽02民终7027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公司主张被保险人存在无证驾驶无牌车,因此保险公司存在免赔事宜,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责条款:“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但根据该规定,需因被保险人无证驾驶或驾驶无牌车辆导致的事故,保险公司方承担免赔责任,但本案案涉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以此主张免赔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三:(2018)湘民再79号意外保险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关于被保险人罗某某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是否免除保险公司保险责任的问题。因造成罗某某意外死亡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系案外人黄某某违规行驶,黄某某违规行驶不可避免会导致本案保险事故的发生,罗某某未持有效驾驶证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二轮摩托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罗某某无证驾驶行为并非保险条款约定的被保险人身故的导致行为,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赔偿的抗辩,理由不足,不予采信,保险公司应当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观点二、只要责任免除条款产生效力,无论无证驾驶行为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否不存在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均可拒赔

如(2018)粤12民终2507号意外保险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保险法的“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对于承保范围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对于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按照该原则,承担保险责任取决于导致保险损失的保险事故是否在承保范围内,如果存在多个原因导致保险损失,其中所起决定性、最有效的以及不可避免会产生保险事故作用的原因是近因。“近因原则”的适用主要分为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害、多项连续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多项间断发生的原因造成的损害以及多项同时发生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四种情况。对于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害,只需对单一原因是否属于意外伤害进行分析判断即可。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是事故车辆驾驶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也无法克服的外来突发事件,属于意外事故,致聂某某受伤的是车祸,是意外事故这一单一原因的近因造成的,故属于被保险人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承担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某保险公司免赔的原因是基于本案《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中的免责条款被认定为有效,且本案存在免责事由,而非其他原因。一审判决对交通事故中两驾驶人的责任,即对驾驶人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是否与聂志林在事故中受伤存在因果关系,以“近因原则”进行分析认定并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由此可见,司法实践并没有对该争议问题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由于我国不是判例国家,以上案例仅供参考,不代表本律师的法律意见或对正在办理的案件结果的承诺。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练昌沛律师
您可以咨询练昌沛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