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技术培训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员工是否应支付违约金
【咨询问题】刘律师,您好,在试用期正式上岗之前公司进行了新员工的专项技术培训,并签订了协议约定服务期,如果在试用期内员工离职的话是否需要掏违约金?谢谢!
【律师回复】
首先,既约定试用期又约定服务期,二者重合的情况下,可以明确的是劳动者在此期间是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明确赋予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加以限制。
其次,虽然《劳动合同法》2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但对于试用期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中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因此,尽管公司与员工签订了服务协议,即便约定了如果员工辞职必须支付给公司违约金,但由于员工还在试用期内,他完全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且不支付违约金。
【律师提示】
研究《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服务期违约金规定的立法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事先约定高额违约金来限制员工流动。另一方面也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预警提示,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员工签订服务协议的时候,应当有未雨绸缪的意识,做到对服务期培训费用投入与收益的全面均衡考量。
在此,我们提示顾问单位要注意了:
当用人单位约定服务期包含试用期的时候应当注意试用期内培训的成本,一旦员工的在此期间离职,是否确实会给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这样的损失与培训成本是否平衡。因此,用人单位在设计留人计划、兑现承诺时要注意,对于一些费用较高的培训,尽量不要适用于试用期内的员工。如果确实要给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参加这样的培训,那么先给予该员工提前转正,因为不在试用期内的员工就必须遵守双方签订的服务期的约定,同时也必须承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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