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一案
案号:(2012)西民初字第12903号
【案情简介】
本律师接受原告张X的委托,代理其劳动争议一案。该案中,张X的单位单方发《待岗通知》导致张X工资大幅度降低,张X表示不同意,但公司仍然降低工资且不提供劳动条件。双方矛盾无法调和,张X想提起仲裁。
【承办过程】
当时张X来找本律师的时候特别焦虑,因为她在单位已经没有岗位了,原告及其爱人多次咨询本律师,不知如何处理。她本人也不想在这单位工作了,但她2002年便入职了,时间也不短了,单位并没有解除,就这样辞职什么都没有太亏,经本律师面谈、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她可以主动解除,同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在整理材料的时候本律师还发现单位其它违法行为,同时损害了劳动者权益,因此本律师果断地告诉她接受委托后此事可以一并处理。
本律师在提起仲裁前为她起草了解除通知书,并告诉她如何发送保留证据,待对方收到后我方果断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1.支付2002年12月2日至2006年10月的养老保险金4710.65元;2.支付转自正以后被克扣的工资3000元以及25%的额外经济补偿金750元;3.支付2006年(5月至7月)的工资差额1487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3717.5元;4.支付2006年10月到2010年的加班工资(6000÷21.75)×77.5×3=64137.93元及25%经济补偿金16034.48元;5.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以9.5个月计)67687.5元;6.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618×4=2472元;7.支付2011年4月的工资差额3400及25%经济补偿金850元;8. 报销医药费11361.77元;9.支付8月份工资差额。
【审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只支持了其部分诉求,于是张X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经济补偿金、未缴养老保险赔偿和未缴失业保险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退还保密费等共计86876.4元。
【办案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被迫解除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案件。自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几年以后法院对于这一项的支持适用了严格的审查标准,因此本律师根据经验成功让当事人获得此项诉求。这一判决结果让原告和家属很满意,否则她还在单位耗着,不知所措。既解决了当事人的尴尬和困难,又为其争取了合理的赔偿。刘律师以其严谨,敬业的精神赢得当事人的高度评价。
承办律师:刘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