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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刘敏律师
李刘敏律师
陕西-西安
主办律师

劳动仲裁案件分析

其他2013-04-28|人阅读

韩某某申请某某公司一案的案例分析

案件简述:韩某某只2002年到某某公司上班,某某公司在A地,派韩某某去B地做销售工作,并给韩某某出具授权委托书,且上面清清楚楚写着本公司在职职工,有公司的印章。但是公司并没有与韩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购买社保。到今年的元月份,因上述原因,韩某某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元月份的未支付的报酬,补缴社保,补偿经济补偿金,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公司不同意,于是韩某某就向公司所在地申请了仲裁,但是由于不懂法,被公司的经理劝说,支付上元月份的工资2000元,要求韩某某撤回申请,并且根据经理的要求写了一份收条:把劳动报酬写成劳务费。后韩某某仍不服,委托本律师作为其代理人重新申请仲裁。

接受委托后,我的第一主张就是向B地的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最后经过向委员会提交有关的证据证明韩某某的合同履行地就在B地,给立案。然后,我就查阅韩某某给我提供的证据材料,我看了之后认定确认劳动关系应该没有问题的,但是就有一点难点就是,韩某某给公司经理写的收条,上面注明是劳务费。所以,我就从这一点着重下手,首先就要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在开庭时,关于此点,本律师提出了几点:1、在管理上,申请人一直在以被申请人的名义在对外行使权利义务关系,而并不是以自己的名义独自行使,通过刚刚向仲裁庭提供的证据(被申请人的销售单及购货商的证明、委托书、工服可以认定:申请人从2012年7月—2013年1月期间内只是被申请人的一个业务员,对外行使权利的主体一直都是被申请人);但是劳务关系的管理上,双方的地位都是平等的,且提供劳务的一方都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权力的。2、在权利支配上,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是按照单位命令、指派去行驶权利的;但是;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者是在自己组织、指挥自己的劳务工作。3、在工资的发放上,劳动关系的员工的工资支付都是在用工期间按月支付的,经本律师对申请人了解,申请人的工资都是按月发放的;而劳务合同的报酬基本上都是一次性发放的,例外也是间接性发放的,比如:合同报酬的发放、承揽报酬的发放,都是要么一次性支付,要么是暂时支付不完,定期约定支付的。4、再说了即使韩某某存在劳务关系,那么他又跟本案韩某某申请公司主张权利有什么关系呢?故首先是从关联性上就不予认可。另外公司的代理人又提出一事不再理,说已经经过A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过。本律师立即反驳说,我方当事人已经申请撤销申请,怎么可能经处理过,谁处理的?最后就双方的证据展开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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