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中的“容忍义务”
合同纠纷2013-05-28|人阅读
分期付款卖方的容忍义务 分期付款中买方不积极付款,可能导致卖方权益受损,卖方就无计可施了吗? 答案无疑是否定的,法律赋予了卖方两项权利,一是价款支付请求权,二是解除合同的形成权。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法》在赋予卖方这两项权利的同时,要求卖方负担一项“容忍”义务,也是享有这两项权利的必要条件,即只有在买方没有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货物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卖方才享有上述两项权利。并且,这两项权利,卖方只能择一行使。 另外,卖方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买方支付货物(商品)的使用费。因为在分期付款中,货物(商品)的所有权并未发生移转,卖方保留了货物(商品)的所有权。 分期付款,分多少期对买方有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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