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合同纠纷2013-05-28|人阅读
合同权利义务何时终止 一份合同,约束各方。或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何时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合同之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是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它不能永久存续。合同这一动态的关系,在出现消灭原因后就归于消灭,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结合关系也随之消灭,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主要有“清偿、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下面将分别简要介绍。此外,合同解除也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将单独介绍。 《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互相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即“清偿”,意味着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债务人的义务履行完毕,权利义务“当然终止”; “债务互相抵销”——即“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和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销有两种,一种是“法定抵销”,就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在两人互负“同种类“债务”,如同为“金钱债务”,且债务都已经届清偿期时,一方的抵销通知到达另一方时,就发生抵销的效果。另一种是“合意抵销”,也就是虽然债务种类、品质及履行期不同,但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也可以发生抵销的效果。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即“提存”,一般是指债务人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可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保存,从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提存制度的设立,主要在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因为债务的履行往往需要债权人的协助,而在“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不能受领时,债权人虽应当承担受迟延的责任,但债务人的债务并不消灭。这样,债务人仍应随时准备履行,为债务提供的担保也同样不能消灭,这对债务人显然不利。为此,《合同法》将“提存”作为债的消灭原因,以使债务人通过提存,从债务约束中解脱。至于提存的原因,《合同法》规定了以下几种: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尚未确定继承人或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担保法》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债权人免除债务”——即“免除”,是债权人抛弃债权并发生债务消灭效力的单方行为。一旦债权人“免除债务”的意思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就发生债务消灭的效果,且不得撤回。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即“混同”,其成立原因有两个:一是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例如在公司合并的情形,合并后的债权债务同归于合并企业;二是特定承受,债权人承受债务人对自己的债务,或债务人受让债权人对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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