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冷静勇律师
冷静勇律师
四川-成都
主办律师

新律师第一次办案的注意事项

其它2013-07-12|人阅读

杂谈 分类: 法律法规

第一次办案与第一次独立办案

  第一次办案是指第一次接触法律业务,既包括诉讼也包括非诉讼。这对于刚刚入门的律师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几乎可以影响整个律师生涯。

  新入门律师首次办案一般都有老师、老律师或师兄师姐带领,此时他们中的多数人并没有意识到是在进行启蒙教育,一般只是想让年轻律师帮他们干活儿。为师者无意,为徒者可不能无心。师傅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将会给徒弟留下久久难以磨灭的印象。然而律师行的“师徒”不同于其他行业的师徒关系,没有约定俗成也没有硬性规定。师傅不会一本正经煞有介事的教训,不会把助手当作徒弟看待。在言传身教中,“身教”成分居多,很少有人喋喋不休的说教。由于是实际工作而不是课堂模拟,作为老师的律师只能按照自己的工作方式办案习惯处理事务,而他们的水平有高有低,经验有多有少。并不是每一句言论都正确,每一个举止都得体,每一种方式都恰当。所以青年律师跟着他人第一次办案时切忌机械模仿,更不能东施效颦。要“择其善者而从之”。所谓“善”一是指正确的、合法的、有根据的;二是指合理的、得体的、有礼貌的;三是指经验、技巧和独到之处。

  以接待初次来访的当事人为例,无论办理何种律师业务,都要首先经过接待当事人这一必经程序。在来访的当事人中,有的单纯进行法律咨询,有的是先咨询然后决定是否委托,还有人是来考察律师、比较、询价或者其他别的目的等等。当事人对接访律师的第一印象特别重要,关系到对你的信任程度甚至转变他们的来访目的。有的律师通过认真细致的回答和深入浅出的分析,能让当事人口服心服,欣然接受律师的建议和意见,乃至当场拍板办理委托手续……,一桩业务成交了。某些律师则不然,有的对接待来访不感兴趣,有的不以为然、有的不得要领,有的嫌麻烦怕罗索,有些业务繁忙的律师往往应付了事。所以说一名工作经验不太丰富,业务水平一般的律师在接待来访时由于其认真负责的态度可能会收到良好效果。而一名业务水平很高经验很丰富的律师因为种种原因对来访的当事人态度平淡简单应付也可能当时看不出不良后果。两者对年轻律师的影响大不一样。如果认为后者是大律师名律师而一味模仿,无疑会对今后的工作带来负面效应。如果学习前者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肯定对未来的进步大有裨益。

  第一次接触业务,一般应该将精力放在对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上,既要注意到办案过程也要注重办案效果,过程与效果同样重要。甚至可以这样讲,在诉讼和仲裁案件中,过程的意义要重于结果。因为“过程”是指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办理案件所进行的工作历程,是由律师来独立完成的工作。而“结果”则是指案件的结论,这种结论既包含律师的工作成效又包含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意志,结果的决定权在司法机关而不在律师。这一点,大多数当事人都能明白。当然,当事人的目的是放在结果上,但是当事人对律师的要求却主要是放在过程上。如果律师在整个办案过程中认真负责一丝不苟,尽管结果不够理想,当事人也会对律师的工作过程感到满意。相反,如果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负责任粗心大意,尽管结果十分理想,当事人只会感谢法官而不会感谢这样的律师,律师甚至会遭到指责或投诉。

  第一次独立办案是指在跟着他人第一次、第二次、第 N 次办案的基础上从头到尾自己一个人完成一件法律事务。

  独立办案有两种情况,一是领导或其他律师收案后交办的案件;这种情况省略了收案之前与当事人交谈甚至讨价还价的步骤。二是从解答咨询开始在了解案情的同时让当事人了解你、信任你,直到签订委托合同,然后开始按部就班的进行工作。

  第一次独立办案首先要做的工作是掌握案情。请注意,律师掌握的案情不只是案件的事实和情节,还应是与案情有关的其他情况,如委托人的目的、心态、性格脾气、经济状况等;还有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行为能力、关系背景、是否也聘请了律师等;另外还要了解受理法院等司法机关以及承办人员的一些情况。在了解案情的过程中有一点需要特别提醒:即不要过多的质疑自己的当事人。有的律师对当事人的陈述发生疑问时,往往怀疑自己的当事人对律师隐瞒了什么,认为当事人“不讲实话”;还有的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当面表示怀疑。这种法和做法不仅不利于办案,而且会影响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没有必要的。当事人是律师的客户,他们既然委托你就已经说明对你的信任,况且人家需要支付费用报酬,既然花了钱就要打赢官司实现目的。诚然,有些当事人可能有自己的苦衷,有些问题不便启齿,有的也可能存有侥幸心理。一旦发现这种情况,应当耐心的向其解释清楚:“虚假的陈述或不真实的证据会导致败诉的后果,欺骗律师等于欺骗自己,等于自欺欺人,没有必要对自己的律师隐瞒什么”。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能表示理解。至于个别人实在不予配合,也不必紧追不舍。基本掌握案情之后,接下来的工作就是搜集证据。应当清楚,独立办案并不是“孤立办案”很多情况下需要别人的协助,如调查取证、会见在押人员等,非两个人不能进行。有些比较复杂的案件,要组织讨论分析,集思广益,倾听大家的意见,最终形成比较完整的方案。这种方案决不能只放在脑袋里,必须用载体文字的方式记录下来,形成办案文件。这就是“办案日志”、“讨论案件纪要”、“起诉书”、“上诉书”、“代理词”、“答辩词”、“辩护词”、“律师建议书”等等。

  接下来,将要昂首阔步走上庄严的法庭。

第一次出庭与第一次独立出庭

  这里所说的第一次出庭是指进入律师事务所拿到实习律师执照后陪同执业律师初次参加开庭。这仍然是学习的重要过程。应当指出:所谓陪同出庭的案件可能是你自始至终参与的案件,也可能是执业律师临时调用的助手。若是前者,则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将各种必要文件按顺序摆放整齐,随着庭审的进展情况,适时准确地拿出来宣读或递交。若是后者,也要准备好记录工具,简单询问基本案情。不管以何种身份出庭,只要一出现在法庭上,便开始了你的“发言”,你的神态、步伐、衣着、姿势等形象语言和肢体语言都在向全体庭审人员、旁听人员展示着你自己。

  接下来就开始进入程序。由于你是承办律师的助手,就庭审内容来讲,会显得比较轻松,因为你没有多少事情要做。但就第一次出庭“练兵”而言,其紧张程度可能会胜于主办律师。你要观察审判长、陪审员(审判员)、书记员的姿态表情问话方式;要倾听对方当事人、律师的发言辩论,要注意我方当事人、律师的陈述、动态和技巧;同时还要环视整个法庭的气氛……这时你会自然而然的想起“眼观六路、耳听八方”这句成语。第一次出庭你可能没有发言的机会,但不能因此而掉以轻心,在体验庭审气氛的同时要在思想上介入案情,因为这时你是一方当事人的律师,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思考、陈述、辩论,尽管不能够当庭发言,但思绪一定要随着庭审进程走下去。要不断的提醒自己:假如我是主办律师,我应该如何应答?然后对照主办律师的发言,暗暗的纠正“错误”或肯定“正确”。只有这样做,当你第一次开庭之后,仿佛经历了一次真正的实战演习。为今后的独立出庭奠定良好的基础。

  如果说,第一次出庭是实战演习,之前的学习和实习便是练习或彩排,那么,第一次独立出庭就是真枪实弹地走上战场。庄严的法庭上,你是一方当事人的主帅,同时也是战士,唯一的战士。成败与否,全靠你独立的临场发挥。这时应当从容镇定,胸有成竹,将事先准备好的一切充分发挥出来。轮到我方发言时,应字正腔圆、音量适中,尽量使用事先拟定的发言稿或发言提纲。如果确实需要即兴发言辩论,最好利用发言前短暂的时间用笔在纸上迅速地写出关键词以便提示自己准确表达,避免言多有失。轮到对方发言时,在注意倾听的同时最好记录其要点,以便针锋相对。切忌情绪化倾向,如打断别人的发言、突然提高嗓门、表情激动、言辞过激、讽刺挖苦等等。这些表现不仅有失律师风度,影响自身形象,而且会使对方有机可乘,甚至会影响案件的结果。相反,如果抓住对方弱点,巧妙地使其情绪波动,你急我稳,你动我静,以静制动,稳中取胜。例如开庭时最常见一种场面是:一方当事人或律师正在发言,对方越听越不对味儿,突然打断别人的讲话,慷慨激昂地进行反驳,尽管对方的言论有误,尽管他的反驳有些道理。毕竟没有经过法官允许,违反了法庭纪律。这时如果对方律师得理不饶人,争吵起来,双方肯定会都受到法官的谴责。如果一方律师沉着应对:面带微笑说声“对不起,我的发言正在进行,请不要打断”。然后继续沉稳的发表演讲,这会将对方陷于比较难堪的境地,在气势上先胜一招。不过,这些毕竟是小招数、小技巧。要想取得良好的开庭效果,除了扎实的功底、丰富的经验之外,最重要的是必须做好庭前准备。

  庭前准备有两个阶段:一是了解案情、收集证据阶段;二是分析整理、准备资料、拟定文书阶段。就开庭而言,第二阶段的准备尤为重要。有些律师恰恰容易忽视这点,自以为掌握了证据、熟悉了案情,就可从容开庭了。所以经常在法庭上见到有些律师侃侃而谈、振振有词而难以切中要害,但开庭结束法官要求递交书面发言材料时,总会引出一些托词“等我回去整理好送过来”“马上写好”……。此时如果自己的当事人在场,容易对其做法产生不满。再者,如果开庭结束后审判员立即进行合议,但是看不到一方律师的书面材料,从而难以理解律师的观点,这又怎么能采纳这位律师的意见呢。所以,开庭之前必须要拟订书面发言材料:代理词、答辩书、辩护词等。最好将文件打印出来,按照庭审程序依次摆放整齐,当庭审需要时干脆利索地从卷宗取出。

  第一次独立开庭,不求十全十美,但愿万无一失。

刑事辩护是律师的看家本领

律师界有一种说法“刑事辩护出名,民事案件获利”。十分形象的表明刑辩业务对于一名律师的前途有着何等重要的影响。不可否认,随着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专业化分工将越来越细致,各种头衔的专业律师将越来越多的活跃在各个法律领域。但是,无论如何,从未走上法庭为被告人进行过辩护的律师很难称其为真正的律师,充其量只能称为“ XX (专业)律师”。这里丝毫没有褒贬之意,只是说明刑事辩护业务对于年轻律师的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不管今后向哪个方向发展,刑事辩护都应该成为每位律师的看家本领。

  所谓“看家本领”还有另一层含义,即律师业务的“基本功”、“基础课”。在诸多项律师业务中,尤其是诉讼业务,既有共性,又有个性。而刑事辩护最能体现其共性,同时也具有其代表性。律师办理任何一类诉讼案件都要经历“收案、调查取证、与当事人谈话、撰写诉讼文书、参加庭审”等这样几步主要环节。律师在刑事诉讼案件中,上列环节一个也不能缺少,无论案件大小、案情轻重,只要是刑事辩护,都必须认真严肃地进行这些步骤,否则将难以顺利结案。而其他类型的诉讼(民事、行政、仲裁)则没有那么严格,只要能够完成诉讼任务,任何一个环节均可以简化甚至省略。如在一般民事诉讼案件中,有时律师一个电话就可以解决问题。有时与对方律师或当事人谈几次话便能结案。这在刑事案件中是万万做不到的。所以说,一个律师在熟练地、完整的办理几件或十几件刑辩案件之后,等于练就了比较踏实的基本功,肯定能够奠定良好的业务基础。可以起到触类旁通的良好效果。

  基本功从何练起呢,当然还是从收接案件开始。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的委托人与当事人不是同一个人,这也是刑事案件与其他案件的主要区别之一。刑事案件的当事人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数是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的人。依照我国的刑辩制度和习惯做法,这些人的律师通常由其近亲属来办理委托手续,与律师当面办理委托手续的人才是“委托人”。所以,作为嫌疑人或被告人亲友的委托人不可能完全了解案情或者完全不了解案情,他们只是出于对自己亲友的关心爱护而聘请律师而已。但事情远远没有那么简单,大多数委托人偏偏喜欢陈述案情,尽管他们对案情仅仅一知半解甚至一无所知,而有些律师偏偏乐于听取他们的陈述,甚至有人刨根问底。不客气地讲,这纯粹是在浪费时间。请大家仔细想想,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原因一般都是参与或实施了涉嫌触犯刑法的行为,有的杀人放火,有的抢夺抢劫,有的贪污受贿,有的诈骗盗窃……这些人在作案的时候,他们的委托人能够在场吗?他们的亲友能够参与吗?如果在场或参与的话,岂不成了同案犯。再说,如果有的委托人真的了解一些案情,不是道听途说就是通过非正常渠道。所以,对于刑事案件委托人喋喋不休的陈述,最好不听或少听。但这又绝不是不允许委托人讲话,不让人讲话是一种不礼貌的行为,容易造成当事人的误会甚至不信任。这里面有一个技巧问题:律师与委托人见面或通话之后,很快就应该知道委托人找律师的目的,一旦明确是委托律师辩护,应当用提问的方式引导委托人简要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如嫌疑人的姓名年龄职业等一般情况;有哪一级司法机关受理,何时被羁押、拘留、逮捕以及关押在什么地点;等等。然后再向他耐心地介绍聘请辩护律师的一般程序、律师接受委托后将会做哪些工作、能够起到什么作用等委托人最关心的问题。请注意,并不是所有的人都一定能够与你签订委托合同,其中还有委托人对律师考察了解的过程。一个人涉嫌刑案,将会影响一个乃至几个家庭的安危,将会影响一个人的命运前途。其亲友被拘留、逮捕往往是突如其来的不幸。就像一个人突然生病一样,不可能在发病之前去事先考察医生。在万分焦虑之际,谁人不想找到一名好的律师为他们以解燃眉之急呢。何谓好的律师?仅就刑事案件而言,除了那些名律师、大律师之外,只要委托人相信的就是好律师。如何取得委托人的信任,是能否签订委托协议的关键。所谓信任,是指委托人对律师水平的主观评价,一般情况下,他们不大在意这位律师的过去或将来,只注重律师对当前案件的观点、表达能力和刑辩业务的熟练程度,而这些仅凭与律师的短暂接触交谈,委托人便能够迅速得出结论,少则半个小时,多则一两天。可见,刑辩案件中委托人对律师的评价有极强的时间性和阶段性,对律师的素质能力有较为严格的要求。只有通过交谈决定签订委托协议、办理委托手续后,才算取得了委托人的初步信任,接下来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其中最重要是会见在押当事人:嫌疑人或被告人。

  会见在押人员是当前我国法律赋予律师的唯一的一项特殊权利。也就是说,在我国除了执业律师可以依法会见嫌疑人、被告人,其他人员一般不享有这种权利。这种“特权”虽然早已被司法制度所认可,但尚未被司法人员普遍接受。律师进入看守所会见嫌疑人除了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外,还要受到其他约束。如会见前须经申请批准、会见中可能被监视监听等,稍有不慎,轻则招致非议,重则陷入泥潭。故有些律师曾一度不愿意受理这类案件。因此,我们律师会见在押人员时,一定要珍惜得之不易的神圣权利,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工作。在侦查阶段,应先与公安承办人员接触交谈,简单了解嫌疑人触犯的罪名、刑事拘留的时间以及其实施不法行为的情节后果等;如在检查起诉阶段,最好首先查阅卷宗材料、研究分析检察院的起诉书,吃透基本案情,然后再与被告人交谈。对于这一环节,有些同行可能会有不同的见解,有人主张收案后最好先会见,再阅卷。理由是可以从当事人口中获得第一手资料,同时还可以了解当事人在押期间是否遭受刑讯逼供等非正常情况,这样做容易迅速地了解案情。还有人主张先阅卷,后会见。理由是可以通过卷宗材料中的证人证言、被告人(嫌疑人)供述、鉴定资料等比较全面地了解案情。然后有的放矢,拟定谈话提纲,会见时有目的、有针对性的向当事人提问,这样才能起到兼听则明的效果。十分有利于形成辩护观点。

  被告人或嫌疑人作为涉案人员,他们为了保护自己,大多数不愿意透露对自己不利的情节。如果在对案情一无所知的情况下直接从他们口中获取第一手资料,很可能对案件形成偏见,将当事人为自己的辩解当作律师的辩护意见。

  为此,会见最好安排在阅卷之后进行。

  应当明确:在刑事案件中,律师是作为独立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活动,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的为被告人提出无罪、罪轻,使其减轻或免除刑事处分的材料和意见。与其他类型的案件不同,虽然同样接受委托,但不是代理人更不是代言人,不能为被告人或委托人的意志所左右。不能人家要你说什么你就说什么。总而言之,会见当事人的目的主要是从一个方面或者说一个角度了解、掌握案情;另外一个目的是让当事人见到自己的辩护律师,让他把想说的都对律师说出来,同时让他知道他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应不应该受到法律追究?以及如何正确地行使自己的辩护权。当然也不能忽视他对的律师的考察评价。

  有些律师在看守所会见嫌疑人、被告人的时候,往往摆出一副居高临下的态势,好像是救世主的样子。语气严厉、表情威严,给当事人一种再次被提审的感觉。这是辩护律师的一大忌。须知,我们律师是他们的保护人,与公、检、法办案人员有严格的区别。尽管大家都明白“无罪推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但无论如何,人被他们抓起来了,如果没有罪错,允许随便抓人吗?可见,当他们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一刹那,实际上已经开始被认为有罪了。而律师千万不能有这种想法,律师应当作“无罪推定”的模范。在判决生效之前,律师面前失去自由的当事人与律师应当是平等的,在平等人面前当然要平等对话,要热情、礼貌,要体现服务精神和维权精神,要通过谈话的语气、举止给他们树立信任感、依赖感,以迅速与你缩短距离,向你吐露真情实感。唯有如此,方能实现会见目的,达到预期效果。

  关于会见嫌疑人、被告人的次数,从程序上讲,从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到法院开庭之前,每个阶段可以到看守所会见一次。如果有必要,也可以多去几次。那么何谓“有必要”?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标准,先从律师办案角度谈,会见当事人的目的一是进一步了解和掌握案情,二是与当事人沟通,使其明白开庭时应注意哪些事项。只要达到上述目的,会见任务即告完成。从委托人的心情角度谈,人家既然花钱请了律师,就要人尽其用,他们希望律师经常不断的去会见他们的人,有的恨不得你天天到看守所,然后没完没了地向你询问狱中人的情况,如果律师没有满足他们的要求,委托人就会有意见。这种心情固然可以理解,但不能一味迁就,应该做耐心细致地说服工作,让委托人充分理解,律师的责任和义务是为当事人充分行使辩护权,目的是让可能有罪的被告人尽可能受到从轻处罚,还无罪之人以清白。并非会见次数越多越能达到目的。有些被关押的当事人怀着各种复杂的心情或想法,往往动不动就要求律师会见,而他们的要求一般是由看守所的公安人员传达给律师,律师闻讯赶到后,有时没有多少重要情况……面对这些复杂现象,且莫简单处理,既要考虑办案需要,又要照顾当事人的心情。就一般刑事案件而言,案情比较简单的,至少应会见两次,案情复杂的,一般在三、四次为宜。

  阅卷、会见、调查取证、以及分析或讨论之后,即可着手撰写辩护词了。辩护词是刑事辩护的灵魂,是律师辩护思想和辩护观点的具体反映。辩护观点的准确与否、力度如何,集中体现在辩护词中,辩护词的质量优劣直接影响着案件结果,同时还影响着律师的声誉和口碑。有许多律师恰恰忽视这点,仅凭自己的基础知识和经验,在法庭上临场发挥,侃侃而谈,自以为能打动法官检察官和旁听人员,其实很难达到预期目的,反而常常弄巧成拙。这样做,即使你的观点正确、论据充分,在法官检察官心目中充其量只能是个聪明的辩护人,但不会认为你是一名负责任的、勤快的律师。头脑清醒的被告人也不会感到满意。可以这样讲:辩护词的质量就是律师的工作质量,辩护词的成败决定着辩护结果的成败。须知,刑事判决书采纳或不采纳的律师意见,绝大多数摘自辩护词。

  关于如何写好辩护词,对于许多初学者似乎是令人头痛的事情,闯过这一关实在不容易。“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这句古老的谚语完全可以指引我们闯关取胜。许多有经验的律师认为:要想写出一篇比较像样的辩护词,主要应做到“三勤”。勤思、勤看、勤练,还可以描述为:勤动脑、勤动手、勤动眼,顾名思义,勤思就是指多动脑筋多思考,认真总结分析案情,做到了如指掌、胸有成竹;勤看是指多学理论多读书,经常不断地查阅法律法规,观察立法动态,借鉴典型案例;勤练是指多写文章多动笔(敲键盘也行),俗话说:“好脑袋不如烂笔尖”,要养成随时随地作记录、经常不断练写作的好习惯。

  还有一点需要特别提醒:一篇好的辩护词应该是一篇优秀论文,是一篇独立的文章。也就是说,只要读完辩护词,不需要再翻其他材料,就能基本了解案件的全貌,从而对你的辩护观点做出客观评价。切忌将辩护词仅仅当作卷宗材料的一部分,让人未阅读完毕全部卷宗看不懂写的什么内容,不承前启后无法弄清辩护观点。最终被法庭采纳或部分采纳其中的意见建议,对被告人做出无罪或最轻的公正判决。

  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的最后程序是出庭,又称之为参与庭审活动。这是庄严神圣的一刻,作为一名真正的执业律师应该抱着严肃而又庄重的心态对待每一次开庭。关于在开庭时应注意哪些问题,不再赘述。现主要谈谈庭审中辩护人的发问与辩论。

  “发问”是指法庭调查阶段向有关人员提出询问或质询的行为。发问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发问不能针对合议庭人员和书记员;第二、发问应当经审判长允许,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发言,这是一条铁的纪律,同时也是律师的执业道德准则。第三、发问的内容要有明确的目的性,要想方设法淡化对被告人不利的情节,决不能有意无意地帮助公诉人或法官。也不宜针对其他被告人和他们的律师。第四、发问要学会掌握技巧。当问则问,不当问则不问,不能不问,又不能多问。例如,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法官在庭上审理的清清楚楚,被告人供认不讳,当轮到律师发问的时候,该说些什么呢?你可以这样问:“法官的问话你全部听清楚了吗?事过之后你感到后悔吗?你还有没交待的吗?”这样的问话听起来像是废话,实际上为下一步的辩护打下了伏笔:(被告全部坦白交待了不法行为的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建议从轻处罚……)。再如,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各个被告人之间往往互相推诿,而证据材料又不利于你的被告人,这时要抓住推诿中的漏洞,及时地向有利于你的被告的供述人追问,并且有意识的让书记员记录下来。第五,如何向公诉人发问。目前中国的刑事法庭上,控辩双方并非平等,公诉人掌握的材料要比辩护人多的多。所以一定要认真听取公诉人的发言质证,认真对待每一份证据材料。对被告不利的材料,要核对质疑,对被告有力的证据,可重复强调。被告当庭认可的证据,如对其不利,要通过提问语气给与暗示(但决不能诱导翻供)。如对其有利,要迅速肯定。向公诉人发问一定要有礼貌,要用商讨语气,前缀代“请”字,后缀带“谢谢”。切忌用词尖锐,语气生硬。

  “心直口快”不适合法庭发问,“气势汹汹”有失律师风度,“反唇相讥”则会让人感到轻浮。文质彬彬,一语中的,柔中带钢,方显律师发问水平。

  法庭辩论应注意的事项。法庭辩论就像戏剧中最精彩的一幕,是整个庭审的高潮阶段,律师在这一幕中演的是主角。发言之前一定要精神抖擞,发言时要字正腔圆,口齿清楚,语速适度,太快让人难以听清,印象不深。太慢则使人感到压抑,产生反感。尤其是不能照本宣科的朗读辩护词,要把文章变成临场讲话,做到以情动人、以理服人。要时刻提醒自己,辩护词不光是说给法官检察官听的,同时还要说给被告人及旁听人员听,某种意义上,被告人及其亲属(旁听人员)对辩护人当庭表现的评价才是衡量辩护成功与否的重要尺度。只要当事人感到满意,即使你的辩护意见没有被采纳,律师也能得到良好评价。如果当事人对律师当庭表现不满意,即使你的辩护意见全被采纳,当事人也不会完全归功于律师。

  发表完毕辩护词之后,接下来就是第二轮发言,这才是真正的法庭辩论。一般情况下,公诉人能预测到律师主要辩护观点,从而在庭前有所准备,当你的话音刚落,他们很快就能进行反驳,反驳的理由一般是公诉词的延续。所以,在辩护词之外,最好准备一份辩论提纲,以用于第二轮答辩。有时,第二轮答辩也常常是辩护词的重复或者延续,但不能因此而不做答辩,可以换一种表达方式,也可以向纵深剖析,以进一步阐明辩护观点。辩论最能考验律师的思维敏捷程度,在听取对方发言的同时准确理解要点,迅速做出反应,既要沉着冷静,又要主动出击。尽量让思维和发言同步进行。要学会煽动造势。在发言中语气语调抑扬顿挫,富有感情。遣词造句准确生动,引人入胜,旁征博引,有理有据,使所有旁听者被你的发言所吸引,为你的情绪所感动。从而赞同你的观点。

  从理论上讲,辩论应当针锋相对,有问有答。实践中则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不一定针锋相对,更不一定有问必答。因为法庭辩论的目的是为了说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所以,任何一次发言必须围绕这个主题进行。不仅仅是与本案无关的话题不必争论,即使与本案有关,但与辩论主题关系不大的内容也不必过于计较。有时法庭辩论会非常激烈,唇枪舌剑、喋喋不休。此时更要注意一不能偏离主体,二不能来回重复,三不能人身攻击,四不能使用刻薄讽刺性言辞。

由于辩论放在庭审的最后阶段,很多情况下法官会讲“希望辩论发言简单明了,只要说明主要观点就可以……”然后在第二轮发言结束之后再说“双方的观点本庭已经清楚,因为时间关系,辩论到此结束”。针对这种现象,律师应当有所心理准备,辩论同时注意观察法官的一举一动。如你正在发言的时候,法官开始收拾卷宗,说明法官对你的发言或者观点已经清楚(也可能不感兴趣)。这时律师应当沉着冷静的将发言一气呵成,把自己的观点清清楚楚的表达出来。如果实在难以用一轮发言表达清楚,可以礼貌的要求法官允许把话讲完,为自己的发言画上圆满的句号.

出庭律师怯场怎么办?

作者:刘彤海(濮阳尊严律师事务所主任)

怯场问题是大多数出庭律师都会遇到的问题,也是不大容易克服的问题。从心理发生学角度讲,怯场属于心理现象,是一种情绪和情绪的激动。通常表现为:心跳加剧,记忆遗忘,语言障碍,浑身发抖,表情紧张,反应迟钝,逻辑思维中断。实践中有的律师情绪波动的时候,往往达不能自己的程度。如果解决的不好,就会影响辩护效果,从而影响律师的整体形象。因此很有研究的必要。在怯场问题上,往往因年龄、经验、学识、环境等差异,有以下种种表现:

  第一, 因初次出庭而怯场。

  这种现象不单是律师,就是其他站在观众面前亮相的职业,也都存在这个共性的问题,特别是从院校毕业的青年执业律师尤为严重,原来都是从书本到书本,偶尔参加一些法庭观摩,也都是听别人讲,甚至对别人的辩护观点、语言表达、举止风度、辩护效果等都有自己的看法,甚至评头品足。现在则不同了,是由听人家、看人家、评人家变成让人听、由人看、任人评,这在思想上精神上的压力无疑是巨大的,如果处理不好就要砸锅。怎样解决这个问题呢?我认为可以按以下几种方法来尝试解决。

  比。与其他同行比比,看看他们在大庭广众面前的表现,想一想人家为什么那样沉稳、自如,而我为什么要恐惧慌乱不能自持呢?我的知识不比别人差,那么我就没有理由产生恐惧心理。因此通过对此寻求心理上的自我平衡。著名京剧表演艺术家梅兰芳在1913年到上海演出,就是用这种方法来克服怯场的毛病,他第一次与上海观众见面,按他自己的说法“确实很紧张,竭力控制自己。后来我这样想,这是我唱的很熟的戏,没有个错,我怕什么呢?经过我这样的自我安慰,果然有了效果,顿时镇静下来”(见梅兰芳《舞台生活四十年》)。由此看来寻求自我的心理平衡,我们前辈是有过成功的先例的。

  陪。即陪着同行出庭,在庭下一言不发,看看有经验的教师一招一式、一举一动是怎样表现的,特别是要学习老同志那种泰山崩于前而色不变的临场经验。俗话说:“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你看别人在法庭上的辩论,主要不是看他们辩论的激烈程度,看谁把谁辩败了,你要学的是律师怎样克服怯场问题,你不仅要学习对方律师的临场问题,你不仅要学习对方律师的临场表现,在某种各程度上也存在“偷艺”的问题,即偷偷的学艺,来克服自己的毛病。另外,也可邀请有经验的老律师坐在庭下给你打气壮胆,经过如此反复的训练,这种毛病也就克服了。

  带。初次执业律师不要急于独立办案。要谦虚谨慎拜老同志为师,争取老同志的帮助,最好当他们的助手,与他们经常合办一些案件,在法庭上也可以发言,比如在法庭调查中的发问,对某个证据的质疑,但是尽量少发言,多学习,看门道。同样是看,在台上看和在台下看效果就是不一样,在台下是观众,在台上是演员,有身临其境的感觉。比如你在台上看魔术表演,能看到魔术师的秘密,而在台下则看不到他们的道具秘密,这就是角度问题,角度变了,你得到的东西就不一样。

  易。通过一段学习之后,你可以单独承办一些简易的案件,在一般情况下,不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一般都不开大庭,虽然是公开审理的一些案件,旁听的观众也很少。这能减轻很大的心理负担。在多承办一些小型案件待积累了一定的临场经验之后,再承办一些大案,这样心理的承受能力由不适应到适应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时间一长,怯场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第二, 因特定环境而怯场。

  实践中往往有这种情况,在一般场合下,出庭律师不存在怯场问题,但是在特定的环境下,比如在异地出庭,或者案件复杂,旁听观众多,特别是在有同行观摩、领导在场、新闻记者采访的情况下,心理负担沉重引起怯场,这不仅仅是律师,就连较有名气的电视节目主持人也经常出现这种情况,比如中央电视台程前有一次在主持正大综艺时,由于紧张把自己的姓名颠倒了,说自己姓前,前程的前,名程,鹏程万里的程,这本来是个失误,但观众误认为是程前的幽默。要克服这种怯场现象,除了经常出庭外,我以为在战略上要藐视战术上要重视:意在用充满自信的态度来克服心理上的平衡。另外,不要自尊心太强,要知道人上有人,天外有天,所谓的常胜将军是不存在的。在出庭时抱着自信的态度,如果对方辩护人确实高出一筹,就要虚心向人学习——这恰恰正是一个很好的学习机会,何怕之有,根本没有必要怯场。辩护是一门科学,科学最终要尊重实际,如果过分爱面子、图虚荣、就不能很好的锤炼自己。在竞技场上由于心理因素导致失败的例子很多。乒坛健将邓亚萍在巴塞罗那奥运会上力克群雄,她的凌厉的技术是一个方面,主要是没有心理负担。而在广岛亚运会上,她心理负担太重,光怕输,丢面子,包袱放不下来,所以最终没有逃脱输的命运,那场球与其说是被小山智力打败的,倒不如说她自己把自己打败了更为合适。从某种意义上讲,律师出庭辩护,也是一种竞技,他需要有良好的思想修养和素质,如果负担过重,且不能自我摆脱,那一定要吃败仗的。

  第三, 因对案件无把握,心里没底而怯场。

  在实践中往往有这种情况,他所承办的案件法律关系复杂,自己拿不定主意,有时因为“线头”太多,剪不断理还乱,特别是当这个案件经律师事务所同行研究,出现多种意见时,他就没有了主心骨,左摇右摆了起来,甚至到开庭前还未明确自己的辩护观点仓促应战,必然要导致心慌意乱,语无伦次。

  对于这种情况,我认为应该用自己的理性思维去判断,最终要确定你的辩护基调,也就是说先要定性,是有罪辩护,是情节辩,还是程序辩,基调一定要确立,否则就无从谈起辩护。同时你还要了解你的对手和公诉人的立场,掌握他“葫芦里装的是什么药”。要做到这一点,正像印度大法官米尔思爵士所说的那样:“需要两种东西——勤奋和思考”。你必须清楚地了解所有的有关事实,并由你自己冷静地分析它们,为了有效地进行辩护,你必须运用奕棋技术,就像一位前辈曾经告我们的那样,这就是你必须考虑到您和您的对手在盘面上有多少和有什么样的棋子,并尽可能地猜测你的对手会如何下,然后看看你能如何移动你自己的棋子,以获得最佳效力。我想做到这一点也就算知己知彼了,也就不存在怯场之忧了。

  第四, 因对方面知名度高而怯场。

  我们有些人就是惧怕名人,与一般律师对垒无所谓,但一遇到知名度较高的律师,心理上先产生一种恐惧,其实这是不必要的。名人有名人的效应,这是无庸讳言的。名人经验丰富,有一定的社会关系,并在某些时候还能影响法院的裁断……但这都不是根本性的问题。为了克服对名律师的恐惧感问题,我想作以下分析:第一,名人与你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各为其主,都是一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在这方面他并没有优越你的地方。其二,名人不等于有理。取决于官司的胜负最根本的因素还是案件本身事实和你对案件的把握程度。再有名气的律师也不会和不能把黑的说成白的,只要你代理的这方确实有理,引用法律又适当,你就能打赢官司。我们国家有个知名度很高的律师不是也输了好几场有名的官司吗?这并不说明律师无能,而是案件的客观事实决定了案件的胜负。其三,对知名度也要做具体分析,有的知名度高的律师,确有真才实学,名实相符。而有的是靠给名人打官司带出来的效应,这样的人是靠投机起家被人捧起来的,并不一定有真才实学。还有一种类型的律师可能在输某个案例时遇到了好的机遇一下子扬名了。在这方面你大可不必自卑。这种类型的律师,并不等于样样通,他办理刑事案件在行不等于办民事和其他类型的案件都在行。他也自有他的难处,因此也没有什么好恐惧的。《周易》中最主要的哲学思想就是“相克相生”。阴阳也好,五行也好,都是互相制约、斗争,通过斗争达到新的升华。你与名人对垒,无思想负担,即使输了,别人也不会嘲笑人。你如果赢了那么效应也就产生了。能把名人打败了,你不就扬名了吗?从这个意义上讲,这是一次很好的机遇,有识之士是不会放过这个机遇的。从另一个角度讲,胜负且不论,一庭下来我能从你的对手那里学到很多好东西,对方的长处优点是你实实在在感受到的,一旦学到手,终生受用不尽。不要说思想方面的内涵,就是对方的言谈举止,动作手势,临场经验都有可借鉴定的地方,对于强有力的对手,你是从尊重的角度去学习,这有什么可怕的呢?

  总之,知名度高的律师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你思想懒惰,不能勤于思考,如果在知己知彼的情况下,再吃透案情、通晓法律,就可堂堂正正不卑不亢的走上法庭的辩护席。

  第五,习惯性怯场。

  在执业律师中,我的一位同事有习惯性胆怯症。他平时谈天说地,讨论案件头头是道,人多的时候争论也很激烈,好像久经沙场的战士,可是一进入法庭,他就如坐针毡,像习惯性晕车一样,老毛病上来了,两手发抖,浑身筛糠,语不成句。犯有这种怯场症是极个别现象,他不是因为出庭经验少或者对方水平高或者地案情无把握而怯场,而一到那种氛围,就犯病。从心理学的角度上,怯场本身就是一种情绪的外在表现。

  它的产生是由自己与别人的关系引起的,别人作为他的对象,情感直接指向对象。这种与环境有关的情绪经过一定时间常常凝结而成经久的情绪倾向或态度。我前面提到的那位律师朋友的怯场就是“凝结而成经久的情绪”。怎样来克服这种怪癖的顽症呢?从目前我国心理学的文献中尚未发现什么行之有效的办法。我想首先应向心理专家咨询,彻底找出这个毛病的生理机制的根源。更主要的还是精神上的疗法。怯场多表现为心跳,那么开庭前吃一些安神镇静的药物治疗,最好多参加一些模拟法庭的辩论,在那里全身放松可以无所顾及的放言高论自己的观点,时间一长,也就解除了那种“经久的情绪”。著名京剧表演艺术家袁世海有一个克服怯场的好办法,即每次登台演出前都喝两口酒,达到壮胆的目的,这种办法很灵验,同行们不妨一试,但是切忌喝多,酒如果喝多,不仅达不到预期的目的,而且还要颠三倒四、语无伦次了。另外,还可以多参加一些文体活动,比如登台演出,集会演讲,电视知识大赛等,以练习自己的特定环境的适应性。此外,我认为还是自身法律知识修养问题。有些人在台下评头品足,实际是眼高手低,一到台上就没词了,是一种“浮精神”“花架子”,如果法律知识掌握得比较牢固,对案件的分析能够入木三分,那还有什么可以怯场的呢?

  总之,怯场现象,不仅中国律师有,外国律师也普遍存在。张晓武的《我在美国当律师》一书透露:美国绝大多数律师都不愿当出庭律师,我想这与怯场不无关系。英国的律师分为专门律师和初级律师,专门律师不能从事调查,访问等初级律师所从事的业务,他的职能就是从初级律师手里接过案卷,从事开庭,由此可见出庭不仅是一门学问,也不是任何一个律师都能干得了的,他有好多方面需要研究,怯场只是出庭律师需要研究的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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