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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庆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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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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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被盗用责任的承担

其他2014-04-27|人阅读

公章被盗用责任的承担

案情简介:

张XX向李XX借款10万元,李XX要求张XX提供担保,张XX遂盗用朋友开办的AA公司的公章,提供连带担保。之后,张XX无力偿还,李XX起诉要求张XX和A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张XX盗用朋友开办的AA公司的公章给自己借款行为提供担保,且AA公司无任何过错,该担保行为应属无效,故判令由张XX向李XX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本案而言,AA公司对提供担保一事,完全不知情,张XX利用其与AA公司开办人的朋友关系,盗取了AA公司的公章,为其借款行为提供担保,显然,AA公司无任何过错,故AA公司提供的担保行为应属无效,因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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