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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庆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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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签证的工程量如何确认

其他2015-06-30|人阅读

未经签证的工程量如何确认(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马庆勇 律师 )案情简介: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B公司承建A公司制药车间工程,合同总价600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后结清。施工期间,A公司对工程进行部分变更,B公司按变更后实际施工,并制作变更签证单,但A公司以最后统一签证为由,未及时签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A公司对B公司持有的工程签证单仍拒绝签证,并不予计算工程价款,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B公司未提供经签证的证据证明工程量实际发生,但根据其提供的工程变更时双方签字的会议纪要、施工方案及监理验收记录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A公司同意B公司施工,也证明未经签证的工程量实际已经发生,经鉴定,该部分工程量工程造价48万元,该价款应该支付给B公司,故判决A公司向B公司合计支付工程款648万元。律师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因此,工程量的确认应以实际发生情况来进行认定,工程签证并不是唯一的依据,本案中,B公司出具双方签字的会议纪要、施工方案及监理验收记录足可以认定实际工程量已经发生,故虽未经签证,但A公司也应支付相应价款,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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