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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庆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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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设计变更后造成承包方利润损失也要赔偿

诉讼2015-06-30|人阅读

发包方设计变更后造成承包方利润损失也要赔偿(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马庆勇 律师 )案情简介:张x公司作为发包方与xx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xx公司承建张x公司的办公楼一幢,约定工程价款480万元,竣工交付后结清。施工期间,张x公司对设计进行变更,减少了许多工程量。工程竣工结算时,xx公司要求张x公司赔偿因设计变更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张x公司予以拒绝,xx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因发包方张x公司设计变更导致xx公司实际利润减少,经原告申请对实际工程计价方法与标准进行鉴定,变更后所建工程造价为400万,xx公司利润损失为8万元,故对该部分利润损失,张x公司应该赔偿,并判令被告张x公司支付xx公司工程款400万元,赔偿xx公司利润损失8万元。律师评析:《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张x公司进行工程设计变更,减少了许多工程量,从而使xx公司本可以通过原合同施工内容履行获取的利润丧失,故发包方张x公司理应向承包方赔偿,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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