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证金能否代替质量保修金
(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马庆勇 律师 158**914918)
案情简介:
安*公司与森*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其厂房工程发包给森*公司施工,合同约定价款400万元。为保证施工质量,森*公司向安元公司交付了30万元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结算验收结算时,安*公司要求从工程价款中按5%预留质量保修金,但森*公司认为,自己已交付30万元质量保证金,不应再预留保修金,为此,森*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安元公司支付工程款400万元,同时退还30万元质量保证金。
法院审理:
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工程竣工合格后,安元公司应该结清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结算时,安元公司要求从工程价款中按5%预留质量保修金,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森上公司已交付质量保证金,且工程质量合格,故安元公司应予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能代替质量维修金,应分别计算,经法院组织调解,安元公司愿意向森上公司支付工程款408万元,另外20万元作为质量保修金。
律师评析:
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履行前,即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数额由双方协商;质量维修金一般由建设单位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金额通常为工程价款结算金额的5%左右。本案中,森上公司交付了30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可以要求返还,但安元公司有权要求按工程价款结算金额的5%左右预留质量维修金,因此,工程质量保证金和质量维修金是二种不同的保证方式,不能互相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