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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对工程质量不合格应承担责任的认定

诉讼2015-07-10|人阅读

发包方对工程质量不合格应承担责任的认定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马庆勇 律师 158***14918

案情简介:

江月公司作为发包方与孙建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孙建承包江月公司仓库工程,合同固定价600万元,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工程完工后,江月公司组织竣工验收,但验收不合格。江月公司要求孙建对工程进行维修,但维修后仍未能通过验收,江月公司拒绝支付工程款,孙建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期间,根据孙建申请,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结论为工程质量不合格。法院认为,工程质量合格是发包方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本案中,孙建所建工程质量不合格,无权要求江月公司支付工程款。其外,江月公司作为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自然人孙建承包施工,双方所签订合同为无效合同;并且,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江月公司也存在过错,故亦适当承担相应责任,本院认定发包方江月公司承担20%的责任,遂判令江月公司赔偿孙建120万元损失。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孙建所建工程验收不合格,经维修、鉴定仍未通过验收,其无权要求支付工程款,但江月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资质的自然人施工,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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