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贸公司招聘项目经理,经过严格测试,李小姐第一,王小姐第二,赵先生第三,但是最终录取结果是赵先生。李小姐找到公司讨要说法,该公司负责人说,项目经理位置男性优先,李小姐无法接受该说辞,那么公司负责人说的理由合法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