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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小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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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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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XX诉樊XX健康权纠纷案

损害赔偿2015-04-09|人阅读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25日14时30分许,樊XX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M市XX区XX路出XX路东约10米处时,适遇案外人汪XX驾驶自行车搭载曹XX由西向东行驶至此,两车相撞,造成曹XX受伤的交通事故。经M市公安局XX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樊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汪XX及曹XX无责任。当日,曹XX被送往M市第X人民医院急救,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并于当日入住该院治疗,2014年1月13日出院,共住院19天,出院后数次门诊治疗。为治疗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情,曹XX支付医疗费共计34,452.78元(含住院期间伙食费263.70元),曹XX还购买腋拐支付196元。2014年7月28日,M市西北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曹XX伤残等级及“三期”期限作出鉴定,结论为:曹XX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股骨颈骨折,手术治疗后,目前遗留左下肢功能部分受限,构成十级伤残,酌情给予治疗休息期240日,营养期105日,护理期135日(含后续取左股骨内固定物)。为此曹XX支付鉴定费1,800元。因二人未能就相关赔偿事项达成一致,曹XX于2014年10月9日提起本案诉讼,聘请律师支付律师费3,000元。

  另查明,曹XX系XX省农业户籍人员。

二、判决结果

被告樊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曹XX人民币106,291.08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31元,由原告曹XX负担人民币6元,被告樊XX负担人民币2,425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由被告樊XX负担。

三、案情分析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樊XX逆向行驶,造成两车相撞,原告受伤,应对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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