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已经向大家介绍了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本文接着上文继续给大家讲解下,在认定劳动关系存在后,具体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的问题。我们先看个判例:
【案件简介】
劳动者罗某2020年1月1日入职深圳市某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某公司未与罗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确认罗某每月工资为15000元/月,罗某于2020年8月31日从某公司离职。罗某于2021年8月22日提起了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其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50000元。
法院判决某公司应支付罗某2020年8月22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137.93元【计算方式:15000元/月÷21.75天/月×6天】。
【律师说法】
从上述案例可见,罗某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50000元,但法院判决的金额只有4137.93元,差额巨大。是什么原因导致如此大的差异呢?究其原因,是因为劳动者在主张双倍工资差额时,没有考虑劳动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在司法实务中,不同地区的法院对仲裁时效一年如何计算有着不同的理解,广东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据此公司实际给付给员工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十一个月。二倍工资按未签订劳动合同所对应的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的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
本案中,罗某主张的是其自入职第二个月起至其离职之日的10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即10×15000=15万。罗某提起仲裁的时间为2021年8月22日,也就是说罗某主张的2020年2月1日-2020年8月22日期间的这部分双倍工资差额,由于超过一年诉讼时效的原因,因公司提出抗辩,法院没有支持这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2020年8月22日-2020年8月31日这6天,未超过一年诉讼时效,公司应当支付这6天的双倍工资差额即4137.93元【计算方式:15000元/月÷21.75天/月×6天】。
【参考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