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登记备案,可以退房吗?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律师释义】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所以,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和预登记通知单后,在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项目管辖范围的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
这是一项行政登记备案制度,该制度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即便合同的生效条件约定为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后,如果双方已实际履行了合同,也不能认定为合同无效,从而要求退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