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为何一般认定无效?
张某来到天津工作多年,一直没有住房,2009年经同事介绍购买了天津市武清区王某的一处农房,双方自行签订简易的《房屋买卖协议》,王某将自己的院落以6万元卖给张某。张某接手后,为便利生活,利用王某的建房审批手续在院内翻建房屋,并居住在此。
2019年1月,有消息称村里要腾退。在巨额利益的诱惑下,王某心生悔意,想要拿回院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诉请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要求张某腾退返还。最终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判令张某返还房屋,王某给付张某房屋现值30万元。
本案中王某的院落为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考虑到房地一体,农村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我国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宅基地买卖,张某非宅基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与王某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协议应为无效。而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站在买家的角度,律师建议,如果买卖双方不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要随便购买农村房屋。一般情况下,这种买卖合同都是无效的,买方在腾退房屋以后,法院需要综合考虑院落使用情况、房屋建设情况尤其是合同无效的过错,对买方损失进行评估确认,对责任进行分担。而这种评估是对房屋现价值的评估,不是以买方对宅基地上房屋实际投资为标准。结果往往是买方投入了高额的成本对房屋进行扩建修葺,而实际只能得到不到一半的补偿款,实在是风险较大,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