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在刑事辩护中作为证据呈现,首先需要满足证据的基本要求,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具体而言,电子数据必须是反映案件事实的客观存在,且其生成、收集、存储、传输等过程应当符合法定程序,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1. 真实性: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可以通过鉴定、校验等方式进行确认,包括对电子设备、系统环境、操作行为等进行审查,并通过数字签名、时间戳、哈希值等技术手段确保数据未被篡改。
2. 合法性: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获取电子数据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例如,侦查机关在提取电子数据时应有合法依据并制作详细的提取笔录,必要时应由见证人在场。
3. 关联性:电子数据需能够证明案件中的某一事实或者情节,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都可能成为证明被告人是否有罪或罪轻的重要证据。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其中,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固定、检验、鉴定等程序,以及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的审查判断规则。
3. 司法部发布的《电子数据司法鉴定规范》等技术性规定,为电子数据的鉴定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和技术标准,确保了电子数据在刑事辩护中的科学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