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西安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陵水某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签订《房地产项目包销协议》,约定陵水公司将其开发的位于陵水某项目部分房产由西安公司包销,西安公司支付一定的包销款。协议签订后,西安公司就向陵水公司支付了包销款。后陵水公司、西安公司、与长春公司、程某四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之前包销协议中的债务由长春公司偿还。但到期后,长春公司、陵水公司均未归还本金和利益。经多次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
办案经过
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认为:西安公司与陵水公司签订的包销协议书,陵水公司、西安公司、程吗、长春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该按照以上协议中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综上所述,原告现置业有限公司对于陵水公司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同纠纷,周皓律师作为原告西安公司、程吗的诉讼代理人,关于本案,作出了如下代理意见:
1、四方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应当严格遵守;
2、原告已经将包销款支付给被告,被告应当返还;
3、李某作为陵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陵水履行职务行为;
4、被告应当依约履行所有协议。
至此,本案已审理完结。在周律师与法院的共同努力下,维护了原告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