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12月,北京市某研究所(原告)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协商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确定了由被告承租原告位于丰台区某地商业楼地上第1-3层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合同期限自2010年12月起至2020年12月止,房屋租金每年为21余万元。合同订立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被告却自2014年1月起便以资金紧张为由拖欠租金至今。根据合同约定:被告逾期缴纳租金,按应缴额的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滞纳金。经计算,被告共拖欠租金及滞纳金66万余元。以上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于2016年1月补交房屋租金30万元。
金额:6676059元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租赁合同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租赁关系,原被告之间的纠纷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律师通过举证证实了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关系且未过诉讼时效。法院经过审理,采取了律师的观点,判决原告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