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1年12月31日,原被告双方就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某村房屋买卖问题签订《字据》一份,字据中约定被告将其合法拥有的北房5间、东厢房3间及其他地上附着物以两万元价格出售给原告。为防止时候争议,时任村支书作为证明人也在《字据》上签字。《字据》签订后,原告即搬进上诉房屋内居住至今。后因房屋价格上涨等因素,被告多次以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不能买卖、自己配偶不知情等为由,表示《字据》无效。
金额:
办案经过: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字据》是否有效。律师认为,农村房屋的买卖涉及到相应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而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在房地一体的情况下,转让农村房屋将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本案中,原被告均系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某村居民,且二者签订字据之后,双方均按照约定履行了各自义务。因此原被告签订的《字据》有效。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原告律师的观点,终判决:原告与被告于2001年12月31日签订的《字据》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