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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春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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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长私占集体财产,终遭刑事处罚

刑事辩护2020-06-21|人阅读

由于监管力度不足等原因,我国基层干部尤其是村镇一级的违法违规现象至今仍然存在,而规制该类违法违纪行为最有效的方式应是法律的制裁。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而需要注意的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列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也即是贪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至2012年1月期间,湘**铁路扩能改造项目征收**市**区**镇**村委某某村的集体土地,共向某某村发放了583118元的村集体征地补偿款,由时任某某村民小组长的被告人黄**代表某某村分别于2009年12月29日、2012年1月17日到**市征地办公室领取。黄**在保管该583118元征地补偿款期间,除部分款用于村集体开支及给同村村民黄某升270000元外,2012年4月份左右将其中的7万元用于其本人家庭开支。

对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作为村民小组长,在保管村集体财产期间,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将村集体的财产非法占为已有,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于2008年被村民选举为某某村村民小组组长。某某村集体财产的收支由黄**掌管。2009年12月至2012年1月期间,湘**铁路扩能改造项目征收某某村集体土地,共发放了583118元的征地补偿款,黄**代表某某村分别于2009年12月29日、2012年1月17日从**市征地办公室领领取了583118元的征地补偿款。黄**在保管583118元征地补偿款期间,除将部分款项用于修建本村学校围墙、购买水泵等开支费用和黄某升270000元外,2012年4月份左右将其中的7万元用于其本人家庭开支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作为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犯职务侵占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主动退出赃款,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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