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监管力度不足等原因,我国基层干部尤其是村镇一级的违法违规现象至今仍然存在,而规制该类违法违纪行为最有效的方式应是法律的制裁。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而需要注意的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列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也即是贪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至2012年1月期间,湘**铁路扩能改造项目征收**市**区**镇**村委某某村的集体土地,共向某某村发放了583118元的村集体征地补偿款,由时任某某村民小组长的被告人黄**代表某某村分别于2009年12月29日、2012年1月17日到**市征地办公室领取。黄**在保管该583118元征地补偿款期间,除部分款用于村集体开支及给同村村民黄某升270000元外,2012年4月份左右将其中的7万元用于其本人家庭开支。
对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作为村民小组长,在保管村集体财产期间,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将村集体的财产非法占为已有,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于2008年被村民选举为某某村村民小组组长。某某村集体财产的收支由黄**掌管。2009年12月至2012年1月期间,湘**铁路扩能改造项目征收某某村集体土地,共发放了583118元的征地补偿款,黄**代表某某村分别于2009年12月29日、2012年1月17日从**市征地办公室领领取了583118元的征地补偿款。黄**在保管583118元征地补偿款期间,除将部分款项用于修建本村学校围墙、购买水泵等开支费用和黄某升270000元外,2012年4月份左右将其中的7万元用于其本人家庭开支。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作为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犯职务侵占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主动退出赃款,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