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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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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尔反尔?!已决定补偿的房屋又“反悔”被认定违建 市中院:强制拆除决定该撤

征地补偿2023-08-22|人阅读

导读:一个不容辩驳的事实是,在“以拆违促拆迁”手段烂大街的今天,有征收项目的地方似乎必有违建出没,反正就是不能让被拆迁人舒舒服服拿到满意的补偿。

日前本所资深拆迁律师闫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委托人700多平米的房屋就险些被当地区城管执法局和区政府联手当成违建拆除。然而奇怪的是,涉案房屋在此前刚刚被区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属于有补偿的范畴。

那么,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又能否被撤销呢?

基本案情:700余平米有补偿的房子,瞬间变违建?

陈先生在安徽省六安市某区某村拥有宅基地上院落及房屋,2021年下半年被纳入当地征收范围内。因对补偿安置有异议,他未能与区政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区政府于2021年10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其附件《拆迁登记补偿表》中明确了对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共计1069.75平米给予相应的补偿。

陈先生对这一补偿安置决定不服,向市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

然而恰在这一要劲的时刻,2021年11月陈先生却被告知自己被群众举报了,称其后院内所建的四层砖混结构房屋系无证违建,面积达770平方米。而涉案建筑物在此前区政府征地调查认定过的1069.75平方米范围内。

就这样,当地区城管执法局开始对陈先生的涉案房屋展开新一轮的立案调查,很快认定涉案房屋诸证皆无,尤其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建。

2021年11月下旬的短短几天内,区城管执法局开始密集向陈先生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和《决定》,随后又很快作出《强拆决定书》。眼看着有补偿安置的700多平米房屋,居然在一个月内面临被白白拆除的大难!

胜诉解析:已调查认定完毕的房屋不应再被作为违建查处

陈先生对涉案《强制拆除决定书》不服,随即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然而令其没有想到的是,区政府在延期审理一次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强制拆除”的决定。当事人随后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却未能得到支持。

到手的补偿安置利益绝不能就这么飞了!!!

代理该案的闫律师立即指导陈先生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继续力争将《强制拆除决定书》撤销。

闫律师综合本案事实和证据指出,区城管执法局针对涉案院落及房屋的一系列查处举措存在严重的违法,具体如下:

1.在涉案房屋已纳入征收范围的情况下启动“违建查处程序”,涉嫌“以拆违促拆迁”,显属行政目的不当;

2.在区政府已对涉案面积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且完成调查登记的情况下仍启动调查程序严重不具有合理性,也不符合征收法律法规对被征收房屋调查、认定的工作原则。出尔反尔,涉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3.被诉《强制拆除决定》存在多处认定事实不清,区执法局调查认定的房屋面积与此前区政府调查认定的不符,尤其是涉案建筑物的第四层与第一层是否面积相同,认定事实不清;

4.区城管执法局无视《行政强制法》第35条-第44条的明文规定,在陈先生针对《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期限未届满的情形下即强推强制拆除程序,构成明显的程序违法。

5.在闫律师的据理力争之下,二审法院明察秋毫,没有将审理范围局限在“违建查处”这一个程序上,而是全面审查了“涉案院落”及《房屋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作出情形。如此一来,区城管执法局乃至区政府自相矛盾的操作便昭然若揭了。

最终,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本案一审判决、行政复议决定及强制拆除决定”,委托人的补偿安置权益得到有力的维护。

写在最后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的规定,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本案中,区政府业已对涉案建筑物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明确对其依法给予补偿。此时区城管执法局再以“群众举报”为由对其立案调查,显然不符合征收法规对该程序原则性的规范,更像是一种给了补偿决定又事后反悔的不诚信举动。

面对这种不寻常的做法,被征收人一定不可掉以轻心,而是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尽早做出应对,将其“以拆违促拆迁”的用心彻底暴露、瓦解,从而有效捍卫自己的补偿安置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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