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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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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俱乐部开除球员适用法律浅析

仲裁2020-04-17|人阅读

于某作为职业足球运动员,即在中国足协或中国足协会员注册的足球运动员。俱乐部亦为职业足球俱乐部,即在中国足协会员单位注册的足球俱乐部。既受体育法约束,同时受劳动法保护,此时产生法律关系竞合,问题该如何处理实务中存在一下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属于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首先、体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本次事件中,广州某俱乐部是在中国足协注册的职业足球俱乐部,于某是经中国足协注册为东进俱乐部的职业球员应受体育法约束

其次、根据体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体育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组织和开展体育活动,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中国足协是我国从事足球运动的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体育类社团法人,根据法律授权和政府委托管理全国足球事务。根据上述体育法规定,中国足协可以按照其章程组织体育活动。《中国足球协会章程》(足球字2016〕64号)规定,在中国足协或中国足协会员注册的球员和俱乐部承诺遵守中国足协章程及有关规定。体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运动员实行注册管理。《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足球字2015〕649号)第八条规定:只有在中国足协或中国足协会员协会注册为代表某俱乐部职业球员后,该球员方有资格参加有组织的足球赛事。球员一经注册,即表明其同意遵守国际足联、亚足联、中国足协及会员协会制定的各项管理规范。足球俱乐部是在中国足协注册的职业足球俱乐部,于某是经中国足协注册为广州恒大俱乐部的职业球员,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中国足协章程的规定。中国足协章程第五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是本会的仲裁机构,为本会的分支机构。负责处理本会管辖范围内与足球运动有关的行业内部纠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会及本会管辖范围内的足球组织和足球从业人员不将任何争议诉诸法院。《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足球字2009〕308号)第五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包括足球俱乐部与足球球员、教练员相互间就注册、转会、参赛资格、工作合同等事项发生的属于行业管理范畴的争议。本事件属于足球俱乐部与足球球员就工作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注:沈阳地区法院曾经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处理本地区多起类似案件。

另一种观点: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劳动关系成立需要同时具备的情形,即: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事件中,双方符合劳动关系构成条件。

2016年7月2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体育总局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职业足球俱乐部劳动保障管理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69号)进一步进行了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的要求,促进中国足球改革发展,职业足球俱乐部应与职业足球运动员、教练员等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除劳动合同法要求的必备条款外,职业足球俱乐部可以根据足球行业特点,依法约定其它条款。一般双方签订的合同范本都会明确规定工作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合同依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工作保障、义务和纪律、经济补偿等,上述工作合同内容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职业足球球员接受俱乐部的管理、训练,接受俱乐部的安排参加比赛,从俱乐部获得报酬,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故双方之间属于劳动关系。

笔者解析本次事件中于某足球俱乐部签订的工作合同内容是否约定,向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条款尤为重要如果约定了仲裁条款,上述约定符合足球行业特点,亦符合体育法规定,合法有效,故本案纠纷应由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裁决,其裁决结果为最终结果。如果未约定仲裁条款,如果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于某可根据自身情况做出选择。但要考虑处理结果,可能对职业球员的注册、转会以及参赛资格等事项造成较大影响结合自身诉求作出进一步处理。事务处理法院更倾向于向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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