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小青入职某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的人事工作人员于小青入职第一天便让其办理了相关入职手续。但小青只在劳动合同首页处签了字,未在末尾签字处签署,工作人员工作疏忽并未察觉,后期亦未复查。
后,小青与该物业管理公司产生纠纷,小青认为入职签署的劳动合同并未生效,侵害了其作为劳动者得合法权益,特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并上诉至法院,请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首页是需要体现当事人基本信息的,比如姓名/电话/联系方式/联系地址,而劳动合同末页是当事人签字处,因小青未在末页签字处签字,该劳动合同并未生效,故某物业管理公司需支付小青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实务小贴士
在公司的管理体系中,需将劳动合同等相关文件签署及盖章/归档的权限划分到不同的员工手中,以防止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其中,经办人需慎重让相关人员签署公司提供的范本文件并保证相关人员签署的信息齐全/完整,盖章人员亦需审核需要盖章的文本填写是否齐全/信息是否完整后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