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员工劳动合同到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一般情况下,公司会在劳动合同到期前通知员工续签或不续签,若到期后不续签,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这样操作,一般不会产生太大的争议。
实践中,有的公司由于疏忽或其他原因,导致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未续签也未终止,员工继续工作的情形。如果公司一直没有发现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员工也没有提出来要求补签,那么双方各自安好。只不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若前份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然,此时还存在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问题。
但当公司发现员工前份劳动合同已经到期时,想要做点什么的时候,就会产生问题了。此时,公司可能会有如下两种操作:
一、直接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
二、要求员工补签劳动合同。
根据以上两种操作,我们结合法院的判例来分别看一下:
一、公司可以直接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吗?
在前份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虽然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也是劳动关系,其解除、终止也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直接通知员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将面临违法解除的风险。
(2017)沪01民终5560号
2016年5月31日,刘某与某公司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刘某继续在某公司工作,此时,刘某与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直至2016年6月13日。此时,公司表示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鉴于公司解除的是其与刘某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该劳动关系中并不存在合同期满终止的条件,故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与查明事实不符……故公司应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二、公司要求员工补订劳动合同,员工拒绝怎么办?
公司要求员工补订劳动合同,员工同意并与公司补签了新的劳动合同自然没有任何问题。但若员工拒绝补签,公司应当如何处理呢?换言之,即员工拒绝补签劳动合同,公司是否可以终止或解除和员工的劳动关系?
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看一下:
顾某于2010年8月1日进入公司工作,担任行政主管一职。双方签订有期限为2010年8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未与顾某续签,顾某持续在公司工作。2014年9月22日,顾某书写《补充说明》一份,载明:“由于公司要求我补签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并且要求在补签合同上写明合同签订日为2013年8月1日,故我拒绝签。公司要求我在按前面方式补签完合同后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本人也拒绝。”2014年9月22日,公司出具《通知》一份,载明:“经公司多次通知你签订劳动合同,你至今不愿签订。公司不得不与你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日期为2014年9月22日。”
顾某认为公司解除系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但当事人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信用义务,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2014年9月22日,公司在顾某明确表示“公司要求本人在按前面方式补签完合同后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本人也拒绝”的情况下,与顾某解除劳动关系,于法不悖。
案例来自:(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497号
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当公司发现忘记和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时,应当及时和员工补订劳动合同。若员工拒绝补订的,公司可以通知员工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实际上,上述裁判口径,上海高院在2009年73号文中就提出了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但当事人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信用义务,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已实际工作期间的相应报酬,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那么问题又来了:上述《意见》中说了应当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说明补订的条件,那公司拿一份工资待遇较低的劳动合同招员工续签,员工不同意公司就通知终止劳动关系,这样可以吗?
持这种观点的朋友忽视了《意见》中提到的”尽到诚实信用义务“,如果劳动者仅是对合同的相关条款提出异议,并非不同意续订的,公司终止劳动也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2017)沪01民终2158号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根据已查明事实,上诉人某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中工资数额确实与被上诉人何某每月应得工资不符,何某提出按照实际发放工资修改劳动合同等事项亦属合理,双方就劳动合同的续订尚在协商中,且公司批准了何旭伟的年休假,在此期间公司又以何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终止劳动关系显属违法,应支付赔偿金。
根据上海高院的意见及司法实践,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要注意如下几点:
1、一经发现,及时和员工提出补订劳动合同;
2、补订的劳动合同公司应当尽到诚实信用义务;
3、如果员工明确不同意补签的,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