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0年8月,A某与他人共同以“生产购销合同”的形式租赁了木材加工厂,从事棺材加工。在加工过程中对棺材的墙板和盖板使用铁钉和乳白胶、黄粉粘合等方法制作。2021年5月至2022年8月期间,A某从外地将此类半成品棺材,先后运往他处,谎称是整墙整盖的棺材而出售给被害人等17人,销售获款人民币22万余元。经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损失价格合计人民币18万余元。
另查明,本市风俗在棺材中不能使用铁钉,外县风俗在棺材中要使用铁钉。
二、律师观点
律师认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形成的实际上是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人采用以次充好的手段,其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受民事方面法律调整,而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被告人所出售的棺木虽然是用铁钉拼接的,但仍然是能够使用的半成品棺木,没有法律规定棺材不能用铁钉,只是当地的风俗习惯不能用,当然应当尊重公序良俗,但应属民法调整的范围不是刑事打击的范围;被害人是在明知该棺木远低于市场价,对其棺木品质的结果应当有预见性。被告人A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A某主观上以赚钱为目的,客观上采用部分虚假宣传,以次充好,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方法,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通过履行约定的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的利益,其行为属民事欺诈。被告人A某的主观动机和客观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法律特征,不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某犯诈骗罪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A某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相关规定判决A某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