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3年2月至2024年4月A某在车间上班期间,多次将车间内的设备配件偷运出公司并在网站上出售获利,经查,其出售配件非法获利人民币23万余元。
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自A某处扣押被盗PLC模块11个、工业相机2个、白色电缸1个,上述被盗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万余元。以上,A某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24万余元。上述被扣押物品已发还被害公司。
本案系由公司员工拨打电话报案称其公司员工A某盗窃公司机械配件在网上售卖。同日,办案民警持传唤证将被告人A某传唤到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A某已退赔被害公司损失人民币23万余元。
二、律师观点
律师认为,A某虽涉嫌盗窃罪,但A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记录,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未造成无法挽救的损害后果,建议对其适用缓刑处理。
三、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A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A某多次盗窃,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A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部分被盗物品被依法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其辩护人提出的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并符合法律规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A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