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1.3月中下旬某日下午,A某使用螺丝刀撬锁进入被害人张三住处,趁被害人张三不在家之机窃取衣柜内的胸罩、女性内裤、女性丝袜等物品以及床头桌上放置的现金人民币200元;
2.4月初某日凌晨,A某通过拉开未上锁窗户后从内打开大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李四住处,趁被害人不在家之机窃取放置在鞋架上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100元以及女性内裤;
3.4月中旬某日,A某以硬推门的方式再次进入被害人张三住处,趁被害人不在家之机窃取衣柜内的女性内裤。
4月下旬,A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A某以及家属向被害人张三赔偿人民币2000元,向被害人李四赔偿人民币3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李四的谅解。
二、律师观点
律师认为,A某虽涉嫌盗窃罪,但A某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退赃、赔偿等情节,建议对其适用缓刑处理。
三、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A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辩护律师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A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