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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志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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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业务中应加强对大数据的探索与运用

其它2020-05-06|人阅读

【原创】本文由 晋城本地律师 北京盈科(晋城)律师事务所 郭志浩律师 原创,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律师业务中应加强对大数据的探索与运用

——“我为改革创新做什么”建议稿

北京盈科(晋城)律师事务所 郭志浩律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改革创新、奋发有为的良好精神风貌和工作作风实现新时代全省律师宫锁挺近全国第一方阵的目标,省、市律师行业党委、司法局开展了“改革创新、奋发有为”大讨论活动。在通过本所组织的“改革创新、奋发有为”大讨论后,本人结合工作经历与经验,针对业务建设这一重点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建设与完善,越来越多的信息被收集到了云端,使人们足不出户便可以搜集到各种各样的海量信息。201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最高院全国第四次司法统计工作会议中,第一次提出“大数据、大格局、大服务”的理念,从此才拉开了我国司法大数据的序幕。2014年,最高院上线“中国裁判文书网”,截至目前已收集全国各级法院生效裁判文书4696余万篇,访问量超过164亿次,每日新增近万篇裁判文书,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网。2017年8月,为了进一步公正司法、统一裁判尺度,最高院又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中,首次规定了法官办理案件时的案例检索制度。在整个司法体系中,法院已经迈出了“大数据”建设的一大步,然而中国律师却还在“大数据0.1”时代的起步阶段徘徊。“大数据”作为新时代产业服务升级的催化剂,必将是未来律师行业发展中必不可缺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针对“大数据”与律师业务结合的探索与应用是律师行业发展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本人以危险驾驶罪为例,通过近两年来对大数据的应用与实践来进行阐述。

1.预判案件结果。律师在接待当事人的时候,最经常被问到的便是“我这个事情把握有多大”之类的问题。当遇到此类问题的时候,由于《律师法》及律师执业道德的约束,除了少量律师会违反规定给出承诺之外,大多数律师并不会正面给与答复。有些律师会以自己曾经办理的同类案件进行“擦边球”式的解说;有些律师则会以自己所了解到的同类案件的裁判结果做一个“大概、大约”的判断;还有些经验少、年纪轻的青年律师则直接简单粗暴的搬出《律师法》和当事人“讲法律”。然而,在经过大数据研究后,我们则可以直接了当的拿出《大数据报告》展示在当事人面前,让当事人自己在《大数据报告》中找到答案。以危险驾驶罪为例,若当事人询问是否可以被判处缓刑,那么律师只需要在询问当事人管辖地后拿出相应地区的《危险驾驶罪大数据报告》,不论报告中绝大多数被告人最终被判处缓刑还是实刑,当事人都会找到自己心中的答案。

2.吸取办案经验、制定服务方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难以切入的时候。此时无论是进行一次类案的大数据研究还是直接找到一份相应地区类案的大数据报告,都可以迅速的找到案件切入点,制定服务方案,从而更全面高质量的办理案件。

3.增加谈判筹码。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经常会与公检法等办案机关及对方当事人进行谈判。一份专业的大数据报告,不仅可以提前为委托人进行预判,还可以给谈判对方造成预期结果的压力,由此来增加谈判筹码,促成谈判结果。

4.拓展案源。通过对某一法律问题的大数据研究,经常会发现该类法律问题的空白点。例如在本人在进行全市范围内的危险驾驶罪数据分析的过程中,发现城区缴纳罚金之后的缓刑几率接近99%;而泽州县的缓刑几率则几乎为0;高平县和阳城县凡是因交警例行查酒驾被追究的缓刑几率接近90%,而因交通事故被追究的缓刑几率则不足10%。由此,便可针对性的对案件进行取舍,并有针对性的进行案源的拓展。

综上所述,在大数据时代的大背景下,律师行业的发展与创新也必然离不开对“大数据”的探索与应用。然而中国律师行业的大数据研发却仍处于“0.1时代”的起步阶段,这是律师行业缺失的一环,但同时也是在律师行业中实现弯道超车的机遇。律师的收入所依靠的是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而法律服务的专业与否在于律师给当事人所带来的服务价值,服务价值的提升则在于服务内容的品质,而律师行业的“大数据”则是未来优化服务内容、提升服务价值、提供专业服务必不可缺的部分,大数据的发展必将推动整个律师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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