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终止。法定终止情况有:
(1) 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
(2)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
(3) 用地者撤销、迁移等而停止使用集体土地的。
(4) 用地者违法或违约被集体土地所有者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例如,依据《土地管理法》第37条的规定,承包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土地。
255.1 因上列第一种情形终止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其获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支付给原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补偿,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原集体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安置。
255.2 因上列第二种情形终止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原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的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终止情形及法律后果,还应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