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共同监护方式妥善确定监护人符合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监护人的确定应以被监护人的最大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共同监护有利于整合监护资源,从多角度保障被监护人权益,符合该法律原则的要求。
共同监护是监护制度的重要方式。我国民法典虽未明确规定共同监护,但第三十六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协议明确各自履行监护职责的内容、方式和责任。"这为共同监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共同监护作为家事审判实践的需要,有其存在价值。
共同监护有利于发挥监护监督机制的作用。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了监护监督制度,而共同监护使得监护人之间能够相互制约,更好履行监护职责,减少监护侵害,符合监护监督的立法精神。
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共同监护方式妥善确定监护人,是贯彻民法典监护制度立法精神的重要方式,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值得提倡。同时,共同监护也是成年监护领域的有益探索,有利于切实保障失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
共同监护能形成相互制衡和监督。单一监护人的监护行为难以受到有效制约,而共同监护下,监护人之间能够相互监督,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减少监护不当的情形。
共同监护更有利于保障被监护人利益。监护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共同监护从多方面考虑问题,能够更全面周到地维护被监护人利益。
共同监护有利于维持被监护人稳定的生活环境。监护关系的建立不应当对被监护人原有的生活造成过大影响,共同监护在兼顾不同监护人优势的同时,更有利于被监护人保持相对稳定的生活状态。
因此,从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共同监护不失为一种兼顾多方利益、保障被监护人权益的有益尝试,值得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完善。
在子女患病的情况下,父母双方形成共同监护、共同协商决策是可行的,也是《民法典》所倡导的。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意味着父母作为子女的监护人,理应履行共同抚养和保护的义务,在子女患病时更应互相配合,而非相互诉讼。
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坚持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法院判决时应当以被监护人的健康、利益为重,而非简单地满足一方监护人的诉求。
因此,面对患病子女的监护问题,父母双方应本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以共同监护的形式履行抚养和保护义务,协商作出医疗、生活等各项决定,法院则应当坚持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依法公正裁判,以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