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句话的完整表达是,在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的时候,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71条规定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的限制条件:
1、必须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包括转让的股东)同意;
2、书面通知其他股东,通知应该包括:股份转让的时间、价格、支付方式等信息;
3、其他股东接到通知后放弃优先购买权或者三十日内没有表示(这个时间可以自行约定,但是不能少于三十日)。
只有满足上述三项条件缺一不可,这个股权转让才能生效。
如果转让股东没有通知,直接就转让了而且办理了变更登记,该怎么办呢?
这个时候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可以在知道股权转让的事实的三十日内,或者在股权办理登记之日的一年内,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有的情况是,法院直接判决过户股东的股权,在执行中拍卖股东股权的情况,这种情况实际上也要满足股东优先购买权,不能不通知股东而直接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