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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因事故停运17天 损失由谁担?

损害赔偿2020-07-22|人阅读

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无法营运,这部分“误工”需要赔偿吗?又该谁来承担?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9年11月,胡先生驾驶网约车与杨先生驾驶的重型货车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杨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胡先生所驾车辆经保险公司定损为8500元,送4S店维修,17天后修理完毕。胡先生认为,其车辆从事网络预约、营运,车祸造成停运17天,应由交通事故责任方赔偿其每天370元的损失,故将杨先生、保险公司等诉至常熟法院。

被告杨先生认为,停运时长17天有违常理,日损失370元也没有依据。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及保险投保情况无异议。事故发生后已对车辆进行了定损,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赔付。胡先生主张的停运损失并不在保险范围内,属于间接损失,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胡先生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具有相应资格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对原告主张的停运损失予以支持。停运时长即维修时长为17天,期间可能存在的调配零部件的时间不应归责于原告,不予扣除。结合胡先生的实际营运收入情况,日营运损失酌情支持为255元/天,停运损失合计为4335元。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对相关免责条款已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故相关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就原告的停运损失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胡先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停运损失人民币4335元。

法官说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可以主张车辆运营损失。营运损失属于受害人受到侵害而发生的可得利益的丧失,为间接损失,而根据一般商业险保险条款的约定,该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但在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免责条款对保险人已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的情况下,相关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就原告的停运损失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作者单位:常熟市人民法院作者:谭逸馨 蒋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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