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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车被撞后逃离现场,法院会如何判定责任?

损害赔偿2020-08-12|人阅读

一般的交通事故中,停车等红灯的车辆被其他行驶中的车辆剐蹭,事故责任一目了然,可如果被撞车辆的车主无故逃离现场,这该如何认定呢?最近,昆山法院张浦人民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8年12月1日,王先生驾驶汽车沿昆山花苑路由南向北行驶过程中,其车前部左侧与同向在前等红灯的胡先生驾驶的轿车后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原本再简单不过的小事故,却因为胡先生在事发后驾车逃离现场而变得复杂,交警部门在3个月后才将胡先生查获。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载明,胡先生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发路段处,存在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的过错行为,当事人王先生则存在未与前车保持安全的行车距离的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确定胡先生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先生不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双方一直未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王先生遂将胡先生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昆山法院,要求赔偿车辆维修费5000元、折损费10000元、误工费5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

在法庭上,胡先生认为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背客观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自己属于静止被撞的一方,理应由对方承担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自己的行为并不是“逃逸”。保险公司则辩称,胡先生投保的交强险限额为2000元,同意在此范围内承保。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交通事故对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本起交通事故中,经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胡先生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胡先生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胡先生对事故的责任有异议,但事故发生当日,胡先生驾车逃离现场,且在事故发生后的3个月期间内均未至交警部门处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胡先生提出对事实责任有异议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支持王先生损失5000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2000元,超出的3000元由胡先生承担,对于王先生的其他赔偿要求,因为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发生轻微财产损失的可以先撤离再协商处理,但本案中的胡先生在长达3个月时间内,无故缺席警方调查,使得警方无法及时了解当时的驾驶状态和调查具体情况,原本不承担责任的胡先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在此也提醒广大驾驶人,一旦出现事故需及时报警,积极配合警方处理,否则可能造成更多不必要的损失及后果。作者单位:昆山市人民法院作者:蔡磊 汤秋婷 北京律师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李建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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