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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别急着修车 漏了这件事需自行担责

损害赔偿2020-08-14|人阅读

出了交通事故第一反应就是报警,由交警至现场对双方责任进行认定。那是不是交警认定责任后就可各回各家呢?是不是可直接拿着车辆修理费发票向对方进行索赔呢?苏州市吴江区的刘某就因为少做了一件事,赔偿了上万元。

2018年6月份,王某驾车与刘某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王某的车辆受损。两人第一时间报警,交警勘查现场后认定,刘某对本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王某无责。当天,王某将自己的车辆拖进汽车修理厂维修,经过两个月的维修,总共花费26000元。就在王某拿着修理费发票想要索赔时却傻了眼,刘某称自己保险一应俱全,让王某去找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称事故发生后车辆未进行定损,无法确定车辆的损失情况,只能根据交警部门的记录认定车辆存在4000元损失。两头碰壁的王某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维修费。

吴江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而本案中,车辆已经维修完毕,且因时间跨度较长,汽车修理厂在此期间发生过搬迁导致王某车辆的维修材料已经丢失,已无法查清事故发生时王某车辆的损害情况。

最终,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承担其能确定的车辆损失部分即4000元。对于剩余的22000元修理费,因王某未能及时通知自己的保险公司确定车辆的损失情况,于事故发生的当天就进厂维修,刘某不仅在交通事故发生当天未通知自己的保险公司进行定损,在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仍怠于处理事故。两人的行为均导致本案车辆损失难以查明,法院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王某自担其中的20%,刘某承担其中的80%即17600元。

法官提醒,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员的重要义务之一就是保护现场,等待交警部门确定事故详细情况、明确双方责任。同时通知保险公司,使保险公司能够及时确定事故性质、损失程度、责任范围,以保障保险理赔的顺利进行。一警一险一样都不能少,怠于履行其中的任何一项义务导致责任和损失无法查明的,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都要自行承担。作者单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者:邱清颖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李建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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