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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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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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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是否享有法定继承权?

继承2021-09-16|人阅读

【基本案情】

王某与周某育有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三子。2016年7月王某死亡。王某丙与前妻吴某生育一女王某1,王某丙后与郭某结婚,郭某与前夫有一子陈某,陈某一直随郭某和王某丙共同生活。2016年8月王某丙死亡。王某与周某共同购买房屋一套。周某提起继承诉讼,法院追加王某甲、王某乙为原告,诉讼过程中周某死亡。

【争议焦点】

陈某是否享有法定继承权?能否继承和代位继承?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房屋属于王某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死亡后,其遗产即房屋一半份额由周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平均继承,各1/8份额,王某丙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份额由周某、郭某、王某1、陈某平均继承,即每人1/32。后周某死亡,其财产由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继承,王某丙先于被继承人周某死亡,其份额由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陈某作为继子女,能否代位继承。王某丙与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收入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共同生活期间,王某丙承担了陈某的学习教育和生活费用开支,足以认定陈某是王某丙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陈某是王某丙的法定继承人。

【律师贴士】

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同时继父母和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形成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可以认定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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