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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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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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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之间的遗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

继承2021-10-06|人阅读

【基本案情】

王某与张某有三名子女,王乙、王丙、王丁。王某于2009年死亡,张某于2016年1月死亡。王丁与郑某系夫妻,育有一子王甲。王丁于2016年9月死亡,生前无遗嘱。

王某、张某订立公证遗嘱,将1号房屋留给王丙继承。王某去世后,张某向王丙出示遗嘱。王丙将1号房屋出租,收取租金。2号房屋由王丙居住,未对外出租。

2016年2月,王乙、王丙、王丁三人签订《协议书》,内容为“父母遗产,三人均分”。三人均认可协议由王乙、王丙、王丁所签。王甲、王乙、郑某认为三名子女达成协议约定遗产均分,两套房屋及租金应由三人均分,且因王丙未尽赡养义务,不应分得遗产。王甲同意放弃继承王丁应继承的遗产。王丙不同意。

【争议焦点】

法定继承人之间签署的遗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遗产分割协议与遗嘱发生冲突时如何继承遗产。

【裁判要点】

王乙、王丙、王丁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对王乙、王丙、王丁具有约束力。王丙辩称王某公证遗嘱1号房屋由其继承。王丙自认王某去世后已得知遗嘱,在其已经得知公证遗嘱的情况下仍签订协议,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上述房屋应由三人平均继承。

【律师贴士】

遗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应考虑协议双方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协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如果遗产分割协议与遗嘱冲突,应考虑冲突部分的约定是否是其真是意思表示及是否存在重大误解,如果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或存在重大误解,则依据遗嘱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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