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债权人如银行等,因其具有先天优势,对债务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及经营情况有更准确的信息,如债务人有司法诉讼等经营风险,金融机构将会更早获取信息。司法实践中,金融机构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较大经营风险后,在破产临界期内,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强行扣划债务人财产。针对金融机构债权人提前扣划债务人银行存款的行为,管理人如何适用破产撤销权来保护债权人的平等受偿权,在实践中是一个难点。
笔者认为,金融机构的债权如没有担保,与其他债权同属于普通债权,受偿顺位相同,金融机构利用其管控债务人账户的优势地位,发现债务人有破产法第二条破产情形,强行扣划债务人款项的行为损害了债务人的财产权益,损害了其他债权人依据破产法平等受偿的机会,而且金融机构强行扣款的行为并不是债务人主动清偿行为,系单方面提前解除金融借款合同行为,该行为看似自我权益保护,实则单方面解除金融借款合同行为,恶化企业的现金流及资信,加速了企业破产,不利于营商环境的优化,不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安全。
因此,建议立法及司法机关对金融机构债权人在破产受理前一年临界期内单方面扣划债务人财产的行为予以限制,明确赋予管理人对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单方面扣划行为享有撤销权,以更好保障管理人履行破产管理职责,维护债务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债权人依法享有平等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