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和执行实务中,债权人追索债务人的财产,主要以查封或执行债务人名下房产、股权、车辆和账户存款等财产为主,一般不太关注债务人存在潜在动迁利益的宅基地房屋、公有房屋或租赁的非居住房屋等财产。但上述这些貌似难以执行的财产,一旦被征收或动迁(为行文方便,下文统一表述为“动迁”),就有可能转化为可供执行的动迁利益,因此债权人如何挖掘债务人潜在的动迁财产线索,如何在执行中获取和控制被转化的动迁利益,对于债权人提高执行效果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宅基地使用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仅户代表一人,决定了宅基地房屋的家庭共有属性。债务人作为家庭成员时,往往属于宅基地房屋的潜在权利人。故即使执行部门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宅基地房屋,一般不会进行拍卖处置。如果符合拍卖条件可以拍卖处置的,则受让人需要符合相关的条件,通过淘宝司法拍卖查询可知,在宅基地房屋拍卖信息公告中,往往备注“该房屋土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竞买人是否符合过户条件。实践中,拍卖处置宅基地房屋的难度较大,具体体现在如下方面:首先,竞买主体受限,宅基地房屋的竞买只限于本集体组织成员,并且要符合宅基地申请的条件;其次,宅基地房屋缺乏市场流动性,其价值很难通过拍卖得到体现;最后,宅基地位于广大农村或城乡结合部,熟人社会特征明显,有些本村人员即使有竞买需求也会因碍于情面而选择放弃。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居住功能的角度,法院对于处置宅基地房屋一般比较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