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的产权属于国家或者单位,不属于私人。从物权角度来看,即使债务人对公有住房享有居住权利,但公有住房并不属于债务人名下财产。
非居住房屋的权利人为产证记载的权利人,或者为相关土地权证记载的权利人。债权人无法申请法院将债务人承租的房屋或土地作为债务人财产查封或处置。但这类债务人承租的房屋和土地被纳入动迁范围时,将产生非居住房屋的补偿利益.实践中,对于承租方的补偿方式不一,有的征收方仅与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权人(出租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至于承租方的补偿利益,由承租方通过与出租方协商或者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有的征收方会结合租赁双方的具体情况,直接与承租方签订清退协议,并将相关补偿费用支付给承租方。无论哪种补偿方式,债权人可以关注承租房产的动迁情况,选择合适的时机和方式进行保全。获知是否纳入动迁范围较难。目前关于动迁的方式有多种,有协议置换、征收决定,还有减量化复垦补助协议。上述动迁方式中,除了征收决定须经过法定公示程序外,协议置换及减量化复垦并无公示程序,故后两种动迁的信息获知较为困难。尤其是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的使用权人或公房记载的承租人仅为户代表,要获知债务人是否具有纳入动迁范围的宅基地房屋或公房更是难上加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