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
一则上海房产案,涉案房屋登记于王某名下。2010年王某、张某登记结婚。张某先后生育一女一子。2015年王某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王某、张某双方名下,为共同共有。2019年王某委托亲子鉴定,鉴定意见为排除王某为儿子的生物学父亲。王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其对张某关于案涉房屋的赠与。张某亦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二人离婚。该上海房产案,一审认为王某未举证证明张某的侵害行为达到严重程度,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判决驳回王某诉请;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张某协助王某办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为王某个人所有。
该上海房产案的争议焦点:“严重侵害赠与人”情形如何理解?张某婚内出轨生子是否达到“严重侵害赠与人”程度?
上海房产律师:
1、严重侵害赠与人之行为,应当包含严重侵害赠与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财产权以及人格权等权利,并非仅是人身损害,往往婚姻关系中,精神损害比身体遭受的损害程度更为严重。至于被侵害的严重程度,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严重侵害”的标准并无明确释义。因此,法院在理解和适用该条款时,应根据审判实践,综合考虑该上海房产案的张某的行为及该行为所导致的后果,乃至判决后的社会影响,矛盾化解,公平、道德、公序良俗等诸多方面来评判。
2、该上海房产案的王某、张某原系夫妻关系,案涉房屋系王某婚前取得。王某将婚前个人房产赠与张某共同共有,系基于一定的情感及身份关系为前提。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并与他人生子,且明知孩子非王某亲生,却故意将其生下并隐瞒王某,致使王某付出情感、精力和经济投入,严重违反了夫妻之间忠实义务,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法律上、道德上均应受到谴责。该上海房产案的张某的行为使王某在精神上遭受巨大打击,达到《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严重侵害赠与人”程度,王某可据此行使撤销权,撤销其将该上海房产赠与给张某共同共有,将案涉房屋恢复至个人名下,由王某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