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
一则上海房产案例,原告刘先生、被告张女士于2016年11月登记结婚,夫妻感情尚好,未生育子女。原告的父母在2018年5月购买了一户上海房产并交纳首付款10万元,之后原被告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备案登记,其余房款从刘先生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贷款支付。该上海房产现由原告父母居住并按月偿还公积金贷款,至今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刘先生向法院诉讼离婚时,主张该房屋出资人为其父母因而与原被告无关,张女士则要求分割该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上海房产案原被告诉争的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屋的物权尚未有效设立,不能认定诉争房屋的权属,更不能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分割,故对原被告要求确认权属、分割房屋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在上海进行离婚的时候,会对财产中的房产不予处理的情形:
1、离婚时,房产尚未取得产权登记证书的,法院会判决房产先居住使用,待取得产权登记证书后再起诉确定房产的分割归属问题。
2、房产的产权登记证书上有显示除了夫妻二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姓名的,离婚时,法院一般不会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判决该套房产的分割归属,也不会在离婚纠纷案件中追加第三人。
若当事人申请对上海房产分割不予审理的话,当事人可以另案起诉要求分割房产;若当事人另行提起对于房产的析产之诉,则离婚案件中止审理,待析产之诉有确定的结果后,离婚案件再恢复审理,并根据析产之诉的审理结果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