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特殊的土地政策及对房地产开发行业参与主体的资质管理,加上房地产行业自身特点上对开发主体资金实力的较高要求。因此,在实践中合作开发房地产模式较为常见。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就会出现。
通常,持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如果自身缺乏开发资金,则会选择与具有相应资金实力或融资渠道的一方或多方以合作形式进行开发。合作成果的分配,作为合作内容的重要部分,通常会体现为将作为开发成果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分割或将销售利润进行分配,亦或直接按照固定金额或比例由合作一方向其他合作方支付金钱。
合作开发房地产,由于开发周期相对较长,对工程建设及开发成果的经营管理、资金的持续供应等方面有较高要求,同时又依赖政府部门和相关政策的支持,在开发、建设和销售的各个阶段,难免在合作主体之间发生争议纠纷。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网等公开途径进行调研,发现仅在2016年-2017年间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的司法审判案例中涉及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的案例即逾数十件。可见,目前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审判活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占据显著的地位,值得我们关注和研究。
在我国司法审判活动中,审理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时,法院往往首先会对诉争合同的性质进行判断。而此时通常所依据的法律文件则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