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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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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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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

犯罪类型2021-12-05|人阅读

9.编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

来源: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纠纷概况: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L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暂住地内,利用微信号编造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到公共场所通过咳嗽方式向他人传播的虚假信息,发送至其另一微信号,并将聊天记录截图后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QQ群传播,直接覆盖人员共计2700余人,并被其他个人微博转发。公安机关掌握该信息后,采取了相应紧急应对措施。

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评论:本罪的犯罪构成有:1、客体要件是正常的社会秩序; 2、客观要件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3、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本案中,被告人L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L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据此,于2020年2月28日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被告人L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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