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闫辐律师
闫辐律师
甘肃-陇南
合伙人律师

困疫情不能出行,伪造通行证构成犯罪

犯罪类型2021-12-05|人阅读

10.困疫情不能出行,伪造通行证构成犯罪

来源:湖北省竹山县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纠纷概况: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是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经理,因疫情滞留湖北家中无法返深;其所在的企业开始复工后接公司限时返岗通知;时遇出鄂通道全部关闭、出省通行证不再办理。情急之下,刘某某从网上下载了某疫情防控指挥部临时通行证模板,伪造了一份临时通行证,持自己伪造的“县疫情防控指挥部临时指令”,驾车前往广东深圳,途中被查扣;刘某某现场对自己伪造行为供认不讳。

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评论: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犯罪构成有:客体要件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印章。客观要件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主观要件是直接故意。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一案,由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取保候审,依法移送竹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承办检察官根据竹山县疫情的风险级别(低风险),在确保防护安全的前提下,于3月18日通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到该院接受了讯问,以书面形式告知了其权利义务,3月19日通知值班律师及犯罪嫌疑人到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意见。竹山县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行为发生在疫情防控期间,其行为已涉嫌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鉴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属于企业复工复产急需关键人员,其伪造公文的目的是急于赶赴所在单位参加正常的复工生产,主观恶性较小;犯罪行为发生后能够认罪悔罪,并依法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而且犯罪嫌疑人工作所在的广东省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书面请求对刘某某从轻处罚。竹山县检察院结合当前促进恢复企业复工复产的社会背景,于3月19日对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闫辐律师
您可以咨询闫辐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