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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发包人的减价请求权与违约金责任竞合处理

合同纠纷2021-06-15|人阅读

发包人的减价请求权与违约金责任竞合处理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成功 律师

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原解释一第十一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注解:发包人的减价请求权,系基于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而触发,因承包人拒绝维修而形成。当承包人同意维修,经修理验收合格,则发包人不得减价。可见,减价请求权的适用范围条件是比较苛刻的。实务中,以减少价款为由提起诉讼的案例,非常少见。相对于减价请求权而言,违约金的适用则灵活得多。只要发生违约事项,无论施工范围、工期、质量、管理、价款结算等任何问题,都可以通过违约条款主张权利。因此,当事人更乐于通过违约金条款维护权益。

事实上,发包人减少工程价款的抗辩,常与违约金的计算发生竞合。因为建设工程参与资金一般较大,违约金往往也比较高,违约金处理不妥当,可能给承发包双方带来不合理的负担,以至于影响到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在适用违约金条款时,法官亦会谨慎处理。减价的性质是弥补质量缺陷带来的损失,而违约根本目的也在挽回损失,违约金只要违约条件成就就可请求兑付,无需计算损失大小,而减价请求通常需要对损失大小鉴定。然而,违约金大小并不是任意约定的。《民法典》585条规定,违约金过高不予支持,即使当事人约定赔偿损失后不免除违约责任的,法院一般也会根据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判定。两者并不能重复计算。

问题在于“过高”应该如何认定,202111日起,旧有的《合同法》解释(一)(二)均告废止,也就是法院不在根据是否超过损失30%来认定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法官对违约金是否过高,将获得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参考案例——————————

福建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xx宇合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0)最高法民终337

——重做费按照市场价格核算后扣减

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委托必和必真对案涉工程已完工程部分防火、防腐料喷涂施工的质量进行鉴定,对不合格部分的占比及返工工程款进行司法鉴定。在造价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中载明:(1)按定额标准进行计算的鉴定意见:“质量鉴定不合格部分返工费用造价鉴定意见总金额为12382358.44元”;(2)按市场价格进行计算的鉴定意见:“质量鉴定不合格部分返工费用造价鉴定意见总金额为10199761元”,案涉工程防火防腐涂料施工的结算依据是2003年度的相关定额,而本案在确定防火防腐涂料重做费用时,国家标准中的施工工艺发生变化,如按照2013年度的定额标准,就施工单价而言,与市场实际施工价格差距较大,故造价公司提出了两种鉴定意见。一审法院认为,在施工标准及工艺发生变化的前提下,造价公司依据市场价格为参照作出的鉴定意见,符合客观事实,亦符合公平原则。故一审法院依法采信10199761元作为案涉工程防火防腐涂料重做费用的定案依据。基于xx宇合在本案中请求将不合格部分工程的重做费用予以扣减的意见,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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