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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连带责任

合同纠纷2021-06-15|人阅读

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连带责任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成功 律师

法律条文:《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原解释一第25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解读:对于发包人有权主张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的连带责任,首先应当限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上,因为该司法解释,仅适用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向勘测、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索赔,不属于本解释适用范围。其次,这里的承包人、分包人与他们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无关,不管是转包、借资质、违法分包合同法律性质如何,只要他们直接参与工程施工,就需要依照该法条承担连带责任。最后,责任的起因必须是工程质量问题,而非工程逾期、违反项目管理规定等与工程质量无关的责任。

——————————参考案例————————

福州市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昶x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川11民终1792

——连带责任范围仅限于施工一方

法院认为:本案是否应当追加勘察、设计监理、桩基础单位、检测单位为本案共同被告以及是否应当在本案中承担相应责任问题。既然本案的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就应当严格按照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规定审查确定案件当事人。从昶x公司、福州xx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等证据中明确地载明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昶x公司(发包方)和福州xx司(施工方)。昶x公司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要求合同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的相对方即施工方为福州xx司,而非其他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方,福州xx司申请追加作为本案共同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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