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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发包方擅自使用的视为验收合格

合同纠纷2021-06-15|人阅读

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发包方擅自使用的视为验收合格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成功 律师

法律条文: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属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发包人对此亦应当明知,但是发包人仍然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应认定其已经以其行为认可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或者自愿承担质量瑕疵和风险,也表明发包人已经实现了合同目的,转移占有之日,即为竣工日期,工程价款支付条件成就。此后发包人不得以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为由,拒付承包人工程款。

————————参考案例————————

宁夏xx欣公司与北京正实同创环境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 | 2020)最高法民终441

法院认为:2015330日xx欣公司(发包方)与同创公司(承包方)签订《建设运营合同》及《技术协议》,2016322日xx欣公司接管案涉工程。关于接管的原因,xx欣公司认为系同创公司擅自撤场,同创公司认为系xx欣公司禁止同创公司工作人员进场维护设备。案涉合同为BOT合同,包含建设、运营和移交三个环节。从同创公司前期垫资对案涉工程基本完成投资建设即将进入运营获利的情况看,一审法院认定系xx欣公司禁止同创公司工作人员进场维护设备,自行接管了案涉工程并将其投入使用,更符合常理。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本案中,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xx欣公司自行接管并将其投入使用,应认定案涉工程的土建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质量合格2016322日为竣工日期。

北海xx投资有限公司、张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 | 2020)最高法民终305

法院认为:海天公司根据双方所签订的《9.28补充协议》约定,已于2018115日至1112日,陆续将案涉工程项目的房屋钥匙移交给了xx公司,并办理了相关移交手续。即案涉工程已经移交xx公司管控,xx公司亦已将部分房屋交付房屋买受人。xx公司已经实际使用了案涉工程项目,海天公司要求xx公司支付工程价款的诉请于法有据。xx公司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案涉工程,又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主张驳回海天公司的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若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xx公司应该通过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保修责任进行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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