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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发包人反诉合并审理规定

合同纠纷2021-06-15|人阅读

发包人反诉合并审理规定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成功 律师

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原解释二第七条)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注解:《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十六条是对民诉法权利的重申。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的正反诉,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立意在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理效率。但是这里用词是“可以”,并不是必须,也就是反诉提出时机不恰当,或者没必要的,法院也可以驳回反诉申请。反驳被驳回,申请人仍然可以就反诉事项通过另行起诉达到目的。

————————参考案例————————

刘某、吉安市城市xx投资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赣民终70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七条规定:“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以上法律、司法解释均明确了因施工人的原因导致质量问题的责任,吉安城投公司反诉主张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刘锡春、华丰公司承担相应责任,依法有据

西藏xxx集团新疆生产建设xx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0)最高法民终1

——反诉请求被驳回

法院认为西藏xx公司认为一审庭审中其提出的反诉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本院认为,一方面,当事人应依法正当行使自身合法权利,包括诉讼权利。本案中,案涉工程自2015年停工至今,一审立案至开庭审理时长达四个月,该期间一审法院又延长了双方的举证期间,在四个月内西藏xx公司均未提出反诉请求,直至一审法院开庭时才提出反诉请求,属于怠于行使自身的诉讼权利,也将使审理案件的效率大大降低,对于这种做法应当给予负面评价;另一方面,一审法院决定不予合并审理西藏xx公司的反诉请求,并不影响西藏xx公司另行提起诉讼,并未剥夺西藏xx公司的诉讼权利。西藏xx公司认为一审法院不予合并审理其反诉请求属于剥夺其诉讼权利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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